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道明瑪利諾女修 會董事長。因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條經修正,爰聲請准予必 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修訂前及修訂 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道明瑪利諾女修 會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