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623號
TCDV,95,拍,1623,20061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五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9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元 。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2月9日向聲 請人借款14,485,140元,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 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李悌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