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476號
TCDV,95,拍,1476,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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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9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10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9月14日起至民國96年3 月13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6年3月13日。
(五)利息:依照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主恩人本健康實業有限公司、乙○○。 嗣債務人主恩人本健康實業有限公司、乙○○於民國93年9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9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4年9 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0 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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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