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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4年度,221號
TCDV,94,家訴,221,2006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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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家訴字第221號
原   告 申○○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
被   告 甲y○
            號
      甲r○
            號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甲未○
被   告 甲x○
      乙乙○
      巳○○
      甲W○
      甲V○
      乙甲○
            10號
      黃○○
      甲X○
            1號
      甲b○
      甲午○
            之1
      A○○
            11號
      甲地○
            5號5
      甲申○
      乙丁○
      壬○○
      丁○○○
      丑○○
            之2
      子○○
      癸○○
      辛○○
      R○○
      f○○○
兼上ㄧ人
訴訟代理人 甲z○
      賴玉梆
            16號
      甲丁○
      e○○
      Z○○
      Y○○
      a○○
            樓
      c○○
      b○○
      d○○
      乙壬○
            號
      乙庚○○
            號
      o○○
      甲l○
      乙亥○
            號
      乙戌○
            號
      乙申○
            1號
      甲戊○
      甲Q○○
            之1號
      甲辰○
      乙丙○
            之1號
      i○○
      甲G○
      G○○
            樓
      H○○
      酉○○○
      乙辛○
      丙○○○
      甲J○
            2弄2
      甲壬○○
            18弄
      甲己○
            1號
      u○○
      Q○○○
      甲q○
            14號
      甲F○
            7號
      甲A○
上 ㄧ 人
法定代理人 E○○
被   告 甲M○
            樓之1
      甲H○
      甲戌○
            號
      乙戊○
            樓
      甲子○
      甲癸○
      j○○○
      乙酉○
      甲庚○○
      甲黃○
      甲L○
      甲J○
            17弄
      乙辰○
      P○○
      I○○
      甲N○
      F○○
            號
      甲E○
      甲宙○
            號
      甲宇○
      甲丑○
      乙巳○
      林賴素幸
      甲卯○
       甲寅○
      甲I○
      甲K○
            弄29
      甲D○
      甲C○
            號
      O○○○
      甲T○
            之2號
      未○○
      乙地○○
      U○○
            樓
      亥○○
            樓
      天○○
            樓
      B○○○
            15號
       m○○○
            之4號
      寅○○
      卯○○
            號2樓
兼上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X○○
被   告 宇○○
       地○○
            樓
      玄○○
      宙○○
      T○○○
            樓之1
      甲v○
            12號
上ㄧ人
訴訟代理人 甲辛○
被   告 乙○○○○○○○
            號
      甲j○
      甲d○
      甲天○
            號
      戊○○
      己○○
            號
      q○○
      r○○
      t○○
            號
      s○○
      甲k○
      甲S○
      p○○
      甲m○
            號
      甲g○
            3號
      甲e○
            弄2號
      甲c○
            樓之1
      甲h○
            3號
      甲a○○
            號
      甲B○
兼上ㄧ人
法定代理  V○○
被  告  甲P○
      甲R○
      甲u○
            號
      甲t○
      甲o○
      甲p○
      甲i○
            號
      甲w○
      甲s○
      J○○
            號
      K○○
            號
      L○○
            12樓
       甲n○○
            之3
      甲地○
            5號5
      甲O○
            巷7號
      甲玄○
            之3
      乙未○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甲宙○
被   告 甲酉○
            號
      z○○
            10弄
      甲乙○
      y○○
            號
      甲甲○
      x○○
            號
      乙寅○
            號
      乙卯○
            號
      甲Z○
      甲巳○
      w○○
      v○○
      戌○○○
      辰○○
            15樓
      甲Y○
            號3樓
      乙癸○
      乙己○
            號
      乙午○
      甲亥○
      D○○
            9號
      乙子○
            弄18
      S○○○○○
            號
      甲丙○
      乙丑○
      甲f○
      乙天○
            20弄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午○○
            號
      n○○
      M○○
            巷50
      C○○
      庚○○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N○○
            3號
被    告 g○○
      h○○
      k○○
      l○○
      甲U○○○○○
            號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一編號四至二七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文定共有坐落台



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二八至三四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廖黃碧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三六至六八與一七七至一八0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宗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ㄧ000分之ㄧ00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六九至一0六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臨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ㄧ000分之ㄧ00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V○○、甲B○,應就被繼承人賴伯松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甲n○○、甲玄○、甲地○及甲O○,應就被繼承人賴瓊琚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



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二二;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二二;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二二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ㄧ000分之二二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n○○,應就被繼承人賴瑞維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及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准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土地,均予以變賣,所賣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分配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甲x○乙乙○甲W○甲V○黃○○、甲X ○、甲b○甲午○甲申○乙丁○壬○○丁○○○丑○○子○○癸○○辛○○甲丁○e○○、Z ○○、Y○○a○○c○○b○○d○○乙壬○乙庚○○o○○甲l○乙戌○乙申○甲戊○甲Q○○甲辰○乙丙○i○○甲G○G○○、H ○○、酉○○○乙辛○甲J○甲己○u○○、Q○ ○○、甲q○甲F○甲A○甲M○甲H○乙戊○ 甲子○甲癸○j○○○乙酉○甲庚○○甲黃○甲L○甲J○乙辰○P○○I○○甲N○、F○ ○、甲E○甲宙○甲宇○甲丑○乙巳○林賴素幸甲卯○甲寅○甲I○甲K○甲C○O○○○、 未○○、乙地○○、U○○、亥○○、天○○、B○○○、 m○○○、寅○○、卯○○、宇○○、地○○、玄○○、宙  ○○、T○○○、王賴金菊、甲j○、甲d○、甲天○、甲 k○、甲m○、甲g○、甲e○、甲c○、甲h○、甲a○ ○、甲B○、甲P○、甲u○、甲t○、甲s○、J○○、 K○○、L○○、甲n○○、甲O○、甲酉○、z○○、甲 乙○、y○○、乙寅○、乙卯○、甲Z○、甲巳○、w○○ 、v○○、戌○○○、辰○○、甲Y○、乙癸○、乙己○、 甲亥○、黃賴珠、甲丙○、乙丑○、甲f○、午○○、n○ ○、g○○、h○○、k○○、l○○、賴能村均未到庭爭 執,亦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貳、原告主張:
ㄧ、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   0一二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  三一三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 五0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 三平方公尺等四筆土地,為如附表ㄧ所示之當事人共有與 繼承,其中有部分為已故共有人賴文定、廖黃碧、賴宗、 賴臨、賴伯松、賴瓊琚、賴瑞維之繼承人共有。當事人之 共有情形如附表二所示,此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 件為證。
二、已故共有人賴文定繼承情形,詳如後所述:(ㄧ)賴文定 於民國(下同)六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死亡,其繼承情形 有賴文定繼承系統表、賴文定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賴文定與賴林惜結婚,育有長子乙乙○、 次子甲z○、三子賴瑞瑺、四子乙甲○、五子賴瑞振、六 子賴瑞修、長女李賴嫦娥、次女賴端、三女賴葱、四女R ○○、五女f○○○、六女賴玉、七女甲丁○。其中次女 賴端、三女賴葱幼亡絕嗣,故賴文定死亡之繼承人為其配 偶及十一名生存子女。(二)賴文定之長女李賴嫦娥係於 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之應繼分由 其配偶壬○○、長女丁○○○、次女丑○○、三女子○○ 、四女癸○○、五女辛○○繼承。(三)賴文定之配偶賴 林惜於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之應 繼分由長子乙乙○、次子甲z○、三子賴瑞瑺、四子乙甲 ○、五子賴瑞振、六子賴瑞修、四女R○○、五女f○○ ○、六女賴玉、七女甲丁○及已故長女李賴嫦娥之五名 女兒丁○○○丑○○子○○癸○○辛○○為代位 繼承。(四)賴文定之三子賴瑞瑺於八十五年七月八日死 亡,其繼承自賴文定、賴林惜之應繼分由其配偶巳○○、 長子甲W○及次子甲V○繼承。(五)賴文定之五子賴瑞 振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賴林惜 之應繼分由其配偶黃○○、長子甲X○、次子甲午○、長 女甲b○繼承。(六)賴文定之六子賴瑞修於九十三年五 月八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賴林惜之應繼分由其生存 之次子甲地○、三子甲申○及長女乙丁○繼承,因賴瑞修 之配偶A○○及長子賴錦煜均先於賴瑞修死亡,故對賴瑞 修無繼承權。
三、已故共有人賴宗繼承人情形,詳如後所陳:(ㄧ)賴宗於 昭和二十九年(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四日死亡,其配偶賴 李富依日據時期民事習慣無繼承權,故其繼承人為長子賴



濶嘴、次子乙子○、三子賴東江、四子賴桶、五子賴清連 此有賴宗繼承系統表、賴宗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二)賴宗之長子賴濶嘴於七十一年八月十 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生存及未出養之長子賴 德金、次子甲戊○、四子賴海見、次女i○○、四女甲G ○(原名賴秋蘭)、五女梁賴葉春、六女酉○○○繼承。 因賴濶嘴之配偶賴周玉早於賴濶嘴死亡,三女賴甘幼亡絕 嗣,三子賴益生、長女賴來有出養及原養女賴林小娟終止 收養後再被他人收養,故均無繼承權。賴濶嘴之長子賴德 金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 配偶乙庚○○及長子o○○、長女甲l○、三女乙亥○、 四女乙戌○、五女乙申○繼承,因次女賴春鳳被收養而無 繼承權。四子賴海見於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其繼 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配偶甲Q○○及長子甲辰○、次子乙 丙○繼承。五女梁賴葉春與前夫陳敬參於五十六年五月五 日離婚,而於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與後夫G○○結婚, 育有長子H○○,嗣梁賴葉春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死亡, 其繼承自賴濶嘴之應繼分由配偶G○○及長子H○○繼承 。(三)賴宗之次子乙子○與賴許絨結婚,收養賴益生為 養子,並育有長女乙辛○、次女丙○○○、三女賴秀隔及 四女甲J○。因其配偶賴許絨五十六年九月九日死亡,早 於乙子○死亡而無繼承權,嗣乙子○於六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其上開養子及三名 女兒繼承。(四)賴宗之三子賴東江與賴黃鶯結婚,育有 長子甲壬○○、次子甲己○、長女u○○、次女Q○○○ ,賴東江於七十五年六月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及 四名子女,嗣配偶賴黃鶯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死亡,其 繼承自賴東江之應繼分由前述四名子繼承。(五)賴宗之 四子賴桶與賴水萍結婚,育有長子賴石來、次子甲q○、 三子賴勝陽、長女甲M○、次女甲H○、三女賴秀英。因 配偶賴水萍於四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長子賴石來於 七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未婚死亡絕嗣,三子賴勝陽於八十八 年四月四日死亡,均早於賴桶死亡,三女賴秀英出養他人 ,均對賴桶無繼承權。而三子賴勝陽與E○○結婚育有長 子甲F○、次子甲A○,故賴桶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死亡 時,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次子甲q○、長女甲M○、 次女甲H○及已故三子賴勝陽之子甲F○甲A○繼承為 代位繼承。(六)賴宗之五子賴清連與賴廖貴柴結婚,育 有長子賴明哲、次子甲戌○、長女乙戊○、次女甲子○、 三女甲癸○、四女j○○○及五女乙酉○。賴清連於七十



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其配偶 及七名子女繼承。因配偶賴賴廖貴柴於八十五年一月三十 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清連之應繼分則由子女繼承。次女甲 子○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死亡,由g○○、h○○、k○ ○及l○○繼承。
四、已故共有人賴臨之繼承人情形,詳如後所陳:(ㄧ)賴賴 臨與第一任配偶賴洪快結婚,育有長子賴怣人、次子賴慶 、三子賴慶龍、四子賴慶煒及一女林賴不(戶籍記載為次 女,以下以次女稱謂),嗣賴洪快於大正七年(民國七年 )十月二十六日死亡,賴臨再與賴吳衣結婚。至長女部分 ,據台中縣潭子鄉戶政事務所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及同年月 二十四日函覆記載:土地共有人賴臨之長女,於日據時期 大正四年四月七日設籍台中廳梀東上堡甘蔗崙庄三番地, 戶主賴阿登或賴臨之戶籍謄本乙案,經查現有檔存日據時 期戶籍簿宣中,並未接管該簿,致未能提供等語。即依戶 政機關資料查無賴臨長女之資料,故顯然無該長女其人存 在。其中長子賴怣人於昭和五年(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七 日死亡,三子賴慶龍於昭和十年(民國二十四年)五月二 十三日死亡,次女林賴不於昭和二十年(民國三十四年) 二月十四日死亡,均早於賴臨死亡,對賴臨均無繼承權。 而長子賴怣人生前育有長子賴錦華、次子乙辰○、長女P ○○及次女I○○。三子賴慶龍生前育有長子乙巳○及長 女林賴幸。次女林賴不生前育有長女林智、次子未○○、 長女乙地○○、次女董秀吟即林秀吟、三女邱林紫雲、四 女B○○○、五女m○○○、六女寅○○、七女卯○○、 八女T○○○,其中長子林智幼亡無嗣。因此,賴臨於三 十六年二月七日死亡時,除由第二任配偶賴吳衣、次子賴 慶、四子賴慶煒繼承外,賴錦華、乙辰○P○○、I○ ○、乙巳○、林賴幸、未○○、乙地○○、董秀吟即林秀 吟、邱林紫雲、B○○○、m○○○、寅○○、卯○○、 T○○○為代位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賴宗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台中縣潭子鄉戶政事務所函等件為 證。(二)賴臨之第二任配偶賴吳衣繼承賴臨遺產後,於 四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死亡,其繼承自賴臨之應繼分由養 女賴陳阿快(賴臨三子賴慶龍之配偶)繼承,嗣賴陳阿快 於四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死亡,再由其長子乙巳○、長女林 賴幸繼承。(三)賴臨之次子賴慶與賴林招治結婚,育有 長子甲N○、次子賴柏村,並收養甲丑○為養女,其中配 偶賴林招治於五十年九月二十三日死亡,早於賴慶死亡, 無繼承權。嗣賴慶於七十八年九月六日死亡,其繼承自賴



臨之應繼分由長子甲N○、次子賴柏村及養女甲丑○繼承 ,其後次子賴柏村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死亡,其繼承自賴 慶之應繼分再由其配偶F○○、長子甲E○、次子甲宙○ 及三子甲宇○繼承。(四)賴臨之四子賴慶煒與賴張瑞菊 結婚,育有長子賴錦清、次子賴芳雄、三子賴忠男、四子 甲D○、五子甲C○、長女O○○○及次女甲T○。其中 三子賴忠男於昭和十七年(民國三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死 亡,次子賴芳雄於七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死亡,均早於賴慶 龍死亡,故無繼承權,而賴芳雄死亡時遺有長子賴育、次 甲寅○、長女甲I○及次女甲K○。嗣賴慶龍於七十二年 三月十一日死亡時,其繼承繼承自賴臨之應繼分由配偶賴 張瑞菊、長子賴錦清、四子甲D○、五子甲C○、長女O ○○○、次女甲T○及已故次子賴芳雄之四名子名繼承, 後四人為代位繼承。配偶賴張瑞菊嗣於七十二年十月一日 死亡,其繼承自賴慶煒之應繼分由長子賴錦清、四子甲D ○、五子甲C○、長女O○○○、次女甲T○及已故次子 賴芳雄之四名子名繼承,後四人代位繼承。(五)次女林 董秀吟即林秀吟與U○○結婚育有長子W○○,故董秀吟 即林秀吟於繼承賴臨後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時, 其繼承自賴臨之應繼分由長子X○○繼承。(六)次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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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