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家訴字第221號
原 告 申○○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
被 告 甲y○
號
甲r○
號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甲未○
被 告 甲x○
乙乙○
巳○○
甲W○
甲V○
乙甲○
10號
黃○○
甲X○
1號
甲b○
甲午○
之1
A○○
11號
甲地○
5號5
甲申○
乙丁○
壬○○
丁○○○
丑○○
之2
子○○
癸○○
辛○○
R○○
f○○○
兼上ㄧ人
訴訟代理人 甲z○
賴玉梆
16號
甲丁○
e○○
Z○○
Y○○
a○○
樓
c○○
b○○
d○○
乙壬○
號
乙庚○○
號
o○○
甲l○
乙亥○
號
乙戌○
號
乙申○
1號
甲戊○
甲Q○○
之1號
甲辰○
乙丙○
之1號
i○○
甲G○
G○○
樓
H○○
酉○○○
乙辛○
丙○○○
甲J○
2弄2
甲壬○○
18弄
甲己○
1號
u○○
Q○○○
甲q○
14號
甲F○
7號
甲A○
上 ㄧ 人
法定代理人 E○○
被 告 甲M○
樓之1
甲H○
甲戌○
號
乙戊○
樓
甲子○
甲癸○
j○○○
乙酉○
甲庚○○
甲黃○
甲L○
甲J○
17弄
乙辰○
P○○
I○○
甲N○
F○○
號
甲E○
甲宙○
號
甲宇○
甲丑○
乙巳○
林賴素幸
甲卯○
甲寅○
甲I○
甲K○
弄29
甲D○
甲C○
號
O○○○
甲T○
之2號
未○○
乙地○○
U○○
樓
亥○○
樓
天○○
樓
B○○○
15號
m○○○
之4號
寅○○
卯○○
號2樓
兼上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X○○
被 告 宇○○
地○○
樓
玄○○
宙○○
T○○○
樓之1
甲v○
12號
上ㄧ人
訴訟代理人 甲辛○
被 告 乙○○○○○○○
號
甲j○
甲d○
甲天○
號
戊○○
己○○
號
q○○
r○○
t○○
號
s○○
甲k○
甲S○
p○○
甲m○
號
甲g○
3號
甲e○
弄2號
甲c○
樓之1
甲h○
3號
甲a○○
號
甲B○
兼上ㄧ人
法定代理 V○○
被 告 甲P○
甲R○
甲u○
號
甲t○
甲o○
甲p○
甲i○
號
甲w○
甲s○
J○○
號
K○○
號
L○○
12樓
甲n○○
之3
甲地○
5號5
甲O○
巷7號
甲玄○
之3
乙未○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甲宙○
被 告 甲酉○
號
z○○
10弄
甲乙○
y○○
號
甲甲○
x○○
號
乙寅○
號
乙卯○
號
甲Z○
甲巳○
w○○
v○○
戌○○○
辰○○
15樓
甲Y○
號3樓
乙癸○
乙己○
號
乙午○
甲亥○
D○○
9號
乙子○
弄18
S○○○○○
號
甲丙○
乙丑○
甲f○
乙天○
20弄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午○○
號
n○○
M○○
巷50
C○○
庚○○
上 ㄧ 人
訴訟代理人 N○○
3號
被 告 g○○
h○○
k○○
l○○
甲U○○○○○
號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一編號四至二七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文定共有坐落台
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二八至三四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廖黃碧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三六至六八與一七七至一八0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宗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ㄧ000分之ㄧ00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六九至一0六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臨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ㄧ000分之ㄧ00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V○○、甲B○,應就被繼承人賴伯松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甲n○○、甲玄○、甲地○及甲O○,應就被繼承人賴瓊琚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
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二二;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二二;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二二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ㄧ000分之二二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n○○,應就被繼承人賴瑞維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及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准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土地,均予以變賣,所賣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分配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甲x○、乙乙○、甲W○、甲V○、黃○○、甲X ○、甲b○、甲午○、甲申○、乙丁○、壬○○、丁○○○ 、丑○○、子○○、癸○○、辛○○、甲丁○、e○○、Z ○○、Y○○、a○○、c○○、b○○、d○○、乙壬○ 、乙庚○○、o○○、甲l○、乙戌○、乙申○、甲戊○、 甲Q○○、甲辰○、乙丙○、i○○、甲G○、G○○、H ○○、酉○○○、乙辛○、甲J○、甲己○、u○○、Q○ ○○、甲q○、甲F○、甲A○、甲M○、甲H○、乙戊○ 甲子○、甲癸○、j○○○、乙酉○、甲庚○○、甲黃○、 甲L○、甲J○、乙辰○、P○○、I○○、甲N○、F○ ○、甲E○、甲宙○、甲宇○、甲丑○、乙巳○、林賴素幸 、甲卯○、甲寅○、甲I○、甲K○、甲C○、O○○○、 未○○、乙地○○、U○○、亥○○、天○○、B○○○、 m○○○、寅○○、卯○○、宇○○、地○○、玄○○、宙 ○○、T○○○、王賴金菊、甲j○、甲d○、甲天○、甲 k○、甲m○、甲g○、甲e○、甲c○、甲h○、甲a○ ○、甲B○、甲P○、甲u○、甲t○、甲s○、J○○、 K○○、L○○、甲n○○、甲O○、甲酉○、z○○、甲 乙○、y○○、乙寅○、乙卯○、甲Z○、甲巳○、w○○ 、v○○、戌○○○、辰○○、甲Y○、乙癸○、乙己○、 甲亥○、黃賴珠、甲丙○、乙丑○、甲f○、午○○、n○ ○、g○○、h○○、k○○、l○○、賴能村均未到庭爭 執,亦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貳、原告主張:
ㄧ、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 0一二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 三一三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 五0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 三平方公尺等四筆土地,為如附表ㄧ所示之當事人共有與 繼承,其中有部分為已故共有人賴文定、廖黃碧、賴宗、 賴臨、賴伯松、賴瓊琚、賴瑞維之繼承人共有。當事人之 共有情形如附表二所示,此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 件為證。
二、已故共有人賴文定繼承情形,詳如後所述:(ㄧ)賴文定 於民國(下同)六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死亡,其繼承情形 有賴文定繼承系統表、賴文定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賴文定與賴林惜結婚,育有長子乙乙○、 次子甲z○、三子賴瑞瑺、四子乙甲○、五子賴瑞振、六 子賴瑞修、長女李賴嫦娥、次女賴端、三女賴葱、四女R ○○、五女f○○○、六女賴玉、七女甲丁○。其中次女 賴端、三女賴葱幼亡絕嗣,故賴文定死亡之繼承人為其配 偶及十一名生存子女。(二)賴文定之長女李賴嫦娥係於 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之應繼分由 其配偶壬○○、長女丁○○○、次女丑○○、三女子○○ 、四女癸○○、五女辛○○繼承。(三)賴文定之配偶賴 林惜於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之應 繼分由長子乙乙○、次子甲z○、三子賴瑞瑺、四子乙甲 ○、五子賴瑞振、六子賴瑞修、四女R○○、五女f○○ ○、六女賴玉、七女甲丁○及已故長女李賴嫦娥之五名 女兒丁○○○、丑○○、子○○、癸○○、辛○○為代位 繼承。(四)賴文定之三子賴瑞瑺於八十五年七月八日死 亡,其繼承自賴文定、賴林惜之應繼分由其配偶巳○○、 長子甲W○及次子甲V○繼承。(五)賴文定之五子賴瑞 振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賴林惜 之應繼分由其配偶黃○○、長子甲X○、次子甲午○、長 女甲b○繼承。(六)賴文定之六子賴瑞修於九十三年五 月八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賴林惜之應繼分由其生存 之次子甲地○、三子甲申○及長女乙丁○繼承,因賴瑞修 之配偶A○○及長子賴錦煜均先於賴瑞修死亡,故對賴瑞 修無繼承權。
三、已故共有人賴宗繼承人情形,詳如後所陳:(ㄧ)賴宗於 昭和二十九年(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四日死亡,其配偶賴 李富依日據時期民事習慣無繼承權,故其繼承人為長子賴
濶嘴、次子乙子○、三子賴東江、四子賴桶、五子賴清連 此有賴宗繼承系統表、賴宗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二)賴宗之長子賴濶嘴於七十一年八月十 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生存及未出養之長子賴 德金、次子甲戊○、四子賴海見、次女i○○、四女甲G ○(原名賴秋蘭)、五女梁賴葉春、六女酉○○○繼承。 因賴濶嘴之配偶賴周玉早於賴濶嘴死亡,三女賴甘幼亡絕 嗣,三子賴益生、長女賴來有出養及原養女賴林小娟終止 收養後再被他人收養,故均無繼承權。賴濶嘴之長子賴德 金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 配偶乙庚○○及長子o○○、長女甲l○、三女乙亥○、 四女乙戌○、五女乙申○繼承,因次女賴春鳳被收養而無 繼承權。四子賴海見於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其繼 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配偶甲Q○○及長子甲辰○、次子乙 丙○繼承。五女梁賴葉春與前夫陳敬參於五十六年五月五 日離婚,而於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與後夫G○○結婚, 育有長子H○○,嗣梁賴葉春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死亡, 其繼承自賴濶嘴之應繼分由配偶G○○及長子H○○繼承 。(三)賴宗之次子乙子○與賴許絨結婚,收養賴益生為 養子,並育有長女乙辛○、次女丙○○○、三女賴秀隔及 四女甲J○。因其配偶賴許絨五十六年九月九日死亡,早 於乙子○死亡而無繼承權,嗣乙子○於六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其上開養子及三名 女兒繼承。(四)賴宗之三子賴東江與賴黃鶯結婚,育有 長子甲壬○○、次子甲己○、長女u○○、次女Q○○○ ,賴東江於七十五年六月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及 四名子女,嗣配偶賴黃鶯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死亡,其 繼承自賴東江之應繼分由前述四名子繼承。(五)賴宗之 四子賴桶與賴水萍結婚,育有長子賴石來、次子甲q○、 三子賴勝陽、長女甲M○、次女甲H○、三女賴秀英。因 配偶賴水萍於四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長子賴石來於 七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未婚死亡絕嗣,三子賴勝陽於八十八 年四月四日死亡,均早於賴桶死亡,三女賴秀英出養他人 ,均對賴桶無繼承權。而三子賴勝陽與E○○結婚育有長 子甲F○、次子甲A○,故賴桶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死亡 時,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次子甲q○、長女甲M○、 次女甲H○及已故三子賴勝陽之子甲F○、甲A○繼承為 代位繼承。(六)賴宗之五子賴清連與賴廖貴柴結婚,育 有長子賴明哲、次子甲戌○、長女乙戊○、次女甲子○、 三女甲癸○、四女j○○○及五女乙酉○。賴清連於七十
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其配偶 及七名子女繼承。因配偶賴賴廖貴柴於八十五年一月三十 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清連之應繼分則由子女繼承。次女甲 子○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死亡,由g○○、h○○、k○ ○及l○○繼承。
四、已故共有人賴臨之繼承人情形,詳如後所陳:(ㄧ)賴賴 臨與第一任配偶賴洪快結婚,育有長子賴怣人、次子賴慶 、三子賴慶龍、四子賴慶煒及一女林賴不(戶籍記載為次 女,以下以次女稱謂),嗣賴洪快於大正七年(民國七年 )十月二十六日死亡,賴臨再與賴吳衣結婚。至長女部分 ,據台中縣潭子鄉戶政事務所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及同年月 二十四日函覆記載:土地共有人賴臨之長女,於日據時期 大正四年四月七日設籍台中廳梀東上堡甘蔗崙庄三番地, 戶主賴阿登或賴臨之戶籍謄本乙案,經查現有檔存日據時 期戶籍簿宣中,並未接管該簿,致未能提供等語。即依戶 政機關資料查無賴臨長女之資料,故顯然無該長女其人存 在。其中長子賴怣人於昭和五年(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七 日死亡,三子賴慶龍於昭和十年(民國二十四年)五月二 十三日死亡,次女林賴不於昭和二十年(民國三十四年) 二月十四日死亡,均早於賴臨死亡,對賴臨均無繼承權。 而長子賴怣人生前育有長子賴錦華、次子乙辰○、長女P ○○及次女I○○。三子賴慶龍生前育有長子乙巳○及長 女林賴幸。次女林賴不生前育有長女林智、次子未○○、 長女乙地○○、次女董秀吟即林秀吟、三女邱林紫雲、四 女B○○○、五女m○○○、六女寅○○、七女卯○○、 八女T○○○,其中長子林智幼亡無嗣。因此,賴臨於三 十六年二月七日死亡時,除由第二任配偶賴吳衣、次子賴 慶、四子賴慶煒繼承外,賴錦華、乙辰○、P○○、I○ ○、乙巳○、林賴幸、未○○、乙地○○、董秀吟即林秀 吟、邱林紫雲、B○○○、m○○○、寅○○、卯○○、 T○○○為代位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賴宗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台中縣潭子鄉戶政事務所函等件為 證。(二)賴臨之第二任配偶賴吳衣繼承賴臨遺產後,於 四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死亡,其繼承自賴臨之應繼分由養 女賴陳阿快(賴臨三子賴慶龍之配偶)繼承,嗣賴陳阿快 於四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死亡,再由其長子乙巳○、長女林 賴幸繼承。(三)賴臨之次子賴慶與賴林招治結婚,育有 長子甲N○、次子賴柏村,並收養甲丑○為養女,其中配 偶賴林招治於五十年九月二十三日死亡,早於賴慶死亡, 無繼承權。嗣賴慶於七十八年九月六日死亡,其繼承自賴
臨之應繼分由長子甲N○、次子賴柏村及養女甲丑○繼承 ,其後次子賴柏村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死亡,其繼承自賴 慶之應繼分再由其配偶F○○、長子甲E○、次子甲宙○ 及三子甲宇○繼承。(四)賴臨之四子賴慶煒與賴張瑞菊 結婚,育有長子賴錦清、次子賴芳雄、三子賴忠男、四子 甲D○、五子甲C○、長女O○○○及次女甲T○。其中 三子賴忠男於昭和十七年(民國三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死 亡,次子賴芳雄於七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死亡,均早於賴慶 龍死亡,故無繼承權,而賴芳雄死亡時遺有長子賴育、次 甲寅○、長女甲I○及次女甲K○。嗣賴慶龍於七十二年 三月十一日死亡時,其繼承繼承自賴臨之應繼分由配偶賴 張瑞菊、長子賴錦清、四子甲D○、五子甲C○、長女O ○○○、次女甲T○及已故次子賴芳雄之四名子名繼承, 後四人為代位繼承。配偶賴張瑞菊嗣於七十二年十月一日 死亡,其繼承自賴慶煒之應繼分由長子賴錦清、四子甲D ○、五子甲C○、長女O○○○、次女甲T○及已故次子 賴芳雄之四名子名繼承,後四人代位繼承。(五)次女林 董秀吟即林秀吟與U○○結婚育有長子W○○,故董秀吟 即林秀吟於繼承賴臨後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時, 其繼承自賴臨之應繼分由長子X○○繼承。(六)次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