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491號
TCDM,95,附民,491,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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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商微軟股份有限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Marshall
訴訟代理人 何國雄律師
被   告 戊○○
      乙○○
      甲○○
      丁○○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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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