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商微軟股份有限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Marshall
訴訟代理人 何國雄律師
被 告 戊○○
乙○○
甲○○
丁○○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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