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訴字第3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4290號),
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柒包(驗餘合計淨重伍點零肆公克,包裝重伍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分裝塑膠袋壹包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停止強制戒治,甫於九十一年八月 八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翌日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詎 其仍不知戒絕毒癮,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九十五年九月二日某 時起至同年月七日十七時止,在臺中縣東勢鎮○○○街七十 二巷十號住處,將海洛因摻水以注射針筒注入手臂靜脈之方 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七日十 七時三十分許,員警前往上址經乙○○同意搜索,當場扣得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七包(驗餘合計淨重五‧○四公克, 包裝重五‧二九公克)及乙○○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分裝塑膠袋一包等物,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 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 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 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黃珮華
法 官 黃炫中
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