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2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
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雅惠
書 記 官 郭佳雯
通 譯 陳林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 10月確定,前開二案接續執行,於民國95年4月11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同年6月19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㈡、甲○○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 第257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後,經評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本院以91年度毒聲 字第1166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戒治,於91年11月8日因停 止處分執行付保護管束,然於保護管束期間,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強制 戒治,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9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 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8月23日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 毒偵字第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 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反覆施用第一毒 品海洛因之犯意,自95年7月初某日起至95年11月6日止,在 臺中縣潭子鄉○○村○○○路6號住處等地,將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摻雜在香菸內吸食煙霧之方式,以每隔3、4天施用一 次之頻率,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郭佳雯
法 官 柯雅惠
上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郭佳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