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627號
TCDM,95,訴,2627,2006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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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0
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
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所示「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偽造之被冒名者簽名計壹佰肆拾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見報紙上有應徵業務員之工作,即打電話與對方聯絡 ,對方自稱陳先生年約四十歲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與寅○○約在臺中市○○路或五常街或其他 路邊,將附表所示被冒名者之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之 影本交給寅○○,囑寅○○持至臺中市○○路○段129號全虹 通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全虹公司)臺中四海店申請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遠傳公司)、和信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下簡稱和信公司)之行動電話易付卡,每申請一 張易附卡報酬新臺幣(下同)一百元,而寅○○雖不知該些 證件影本為偽造之物,但明知附表所示之被冒名者均未出具 委託書,證件均為影本,每次申辦數量龐大,甚有可能係冒 名申請行動電話易付卡,竟仍與該陳先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不確定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全虹 公司臺中四海店,或自己親自填寫如附表所示被冒名者之「 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起訴書誤載為申請書), 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被冒名者之簽名各一枚,及貼上陳 先生所交付之該些被冒名者之雙證件影本,偽造完成後,利 用不知情之全虹公司臺中四海店之店長未○○、店員午○○ 、乙○○將之傳真至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審核、開通,以行 使該些偽造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或於數量 多時請求當時正在看店之未○○、午○○、乙○○幫忙填寫 ,而分別與渠三人基於不確定概括犯意之聯絡,由未○○於 附表編號1、20、21、22、25、26、27、28、29、40所示之 時間,代為填寫該些編號所示陳西財等十人之「易付卡(輕 鬆打)客戶資料卡」,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陳西財等十 人之簽名各一枚,及貼上寅○○所交付之陳西財等十人之雙 證件影本,偽造完成後,再將之傳真至遠傳公司、和信公司 審核、開通,以行使該些偽造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



料卡」,午○○於附表編號88、89、110、140所示之時間, 代為填寫該些編號所示廖進成等四人之「易付卡(輕鬆打) 客戶資料卡」,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廖進成等四人之簽 名各一枚,及貼上寅○○所交付之廖進成等四人之雙證件影 本,偽造完成後,再將之傳真至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審核、 開通,以行使該些偽造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 ,乙○○於附表編號5、12、14、23、24、37、39、41、46 、48、49、66、79、81、83、85、86、90、113、119、121 、122、124、126、130所示之時間,代為填寫該些編號所示 李淑娟等二十五人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並 在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李淑娟等二十五人之簽名各一枚,及 貼上寅○○所交付之李淑娟等二十五人之雙證件影本,偽造 完成後,再將之傳真至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審核、開通,以 行使該些偽造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寅○○ 前揭所為,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冒名者及遠傳公司、 和信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5年2月21日12 時30分許,在全虹公司臺中四海店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附 表所示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計一百四十二份 。(未○○、午○○、乙○○係本案共同被告,業經本院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四月)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寅○○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未○ ○、午○○、乙○○所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何嘉洲證 稱「附表編號99(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兒 子戊○○一樣外,其他資料與戊○○不符」,亥○○證稱「 附表編號125(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 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己○○證稱「附表編號132( 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 與我不符」,丙○○證稱「附表編號86(0000000000號電話 )、編號11(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 ,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何一峰證稱「附表編號28(0000 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女兒丁○○一樣外,其他 資料均與丁○○不符」,酉○○證稱「附表編號96(000000 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 符」,天○○證稱「附表編號124(0000000000號電話)除 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辛○○證 稱「附表編號4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 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許淑華證稱「附表編號92(



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 與我不符」,丑○○證稱「附表編號62(0000000000號電話 )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申○ ○證稱「附表編號65(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 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卯○○證稱「附表編號 39(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 料均與我不符」,甲○○證稱「附表編號20(0000000000號 電話)、編號26(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 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庚○○證稱「附表編號52( 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 與我不符」,癸○○證稱「附表編號97(0000000000號電話 )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林淑 美證稱「附表編號20(0000000000號電話)、編號43(0000 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姊姊壬○○一樣外,其他 資料均與壬○○不符」,地○○證稱「附表編號36(000000 0000、編號114(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 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戌○○證稱「附表編號112 (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 均與我不符」,子○○證稱「附表編號21(0000000000號電 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巳 ○○證稱「附表編號35(0000000000號電話)、編號44(00 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 我不符」,蔡旭豪證稱「附表編號30(0000000000號電話、 編號31(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 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在卷,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易 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計一百四十二份足憑。又①證 人即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之法務人員宇○○於95年10月27日 在本院具結證稱:「(問:你們公司跟全虹公司之間有無契 約關係?)全虹算是我們的經銷商,我們有跟全虹總公司簽 經銷契約」、「(問:你知不知道公司與經銷商有沒有約定 經銷商怎麼樣審核客戶的申請資料?)在審核門號上我們有 要求需要客戶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或有委託書,且要有委託人 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才可以辦理」、「(問:是不是客戶 本人到場,還有是不是有委託人的身分證、受託人的身分證 正本審核權是交給全虹公司去做的?)是的」、「(問:申 辦一般行動電話門號與申辦易付卡行動電話門號,審核規定 是否有不同?)都是一樣的,我們比照電信總局的規定,申 辦人都要有雙證件,要有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證件,代 辦人只要拿身分證正本即可,但是受委託人拿出的委託人證 件也是要有雙證件」(參本院卷第47頁筆錄)。足徵客戶申



請行動電話門號時,身為第一線之經銷商承辦人員負有審查 是否為本人辦理,若不是本人辦理有無出具委託書,及有無 提出雙證件正本供核對之責任。②被告寅○○於95年12月26 日在本院供稱:「你認為陳先生申請這麼多門號做什麼用途 ?)我有問過,陳先生說他替這些客戶辦理貸款。我有問過 陳先生這些客戶為何沒有行動電話,陳先生說這些客戶要辦 理貸款、現金卡不要讓家裡人知道,所以請陳先生代辦行動 電話」、「(問:你為何會這樣問他?)因為現在行動電話 很普遍,現在辦理貸款、現金卡怎麼會沒有行動電話,我也 有曾經做過辦理信貸的工作,所以有疑惑現在辦理信用卡很 普遍,為何陳先生還要給我錢去幫忙辦理行動電話」、「( 問:有無想過為何陳先生不讓你知道工作地點及真實姓名? 你是否覺得這個人有可疑?)到陳先生拿愈來愈多的證件給 我的時候,我就開始懷疑,我就問他叫什麼名字,他叫我做 好我的業務本分就好」、「(問:為何要請未○○、午○○ 、乙○○簽名?)當時因為太多份就請她們幫我填寫,陳先 生說我填寫不了這麼多份,可以請門市小姐幫我填寫」、「 (問:你是否知道這樣有犯罪?)我知道,我認罪」(參本 院卷第106~107頁筆錄);共同被告未○○於95年2月21日 在警詢中供稱:「(問:你們全虹通訊公司對於客戶要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時,你們的申辦、審核程序為何?)我們會核 對該客戶身分證資料是否為本人,該客戶是否為電信公司列 入風險黑名單之客戶,及如果不是本人申辦我們就不申辦, 並要求客戶提供雙證件,這是一般月租型門號,而易付卡門 號這部分,我們要求客戶提供雙證件、並查詢該客戶是否為 電信公司列入風險黑名單之客戶」(參警卷一第3頁筆錄) ;共同被告午○○於95年2月21日在警詢中供稱:「(問: 你們通訊行對於客戶要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你們的申辦、 審核程序為何?)我們會核對身分證是否為偽造及該客戶是 否為電信公司列入風險黑名單之客戶」、「(問:通訊行對 於客戶要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是否要求客戶提供身分證及第 二證件正本?)我們公司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正本才可以申 辦,因為我也沒有上過有關這方面的教育課程,所以我只要 身分證件的相片與本人相符,我就會至系統查證身分證統一 編號是否為風險管制名單,如果不是黑名單,我就會幫客戶 申辦」(參警卷一第10~11頁筆錄);共同被告乙○○於95 年2月21日在警詢中供稱:「(問:你們全虹通訊公司對於 客戶要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你們的申辦、審核程序為何? )我們會核對該客戶身分證資料是否為本人、該客戶是否為 電信公司列入風險黑名單之客戶,及如果不是本人並要求填



寫代辦委託書,並要求客戶提供雙證件,這是一般月租型門 號,而易付卡門號這部分,我們要求客戶提供雙證件、並查 詢該客戶是否為電信公司列入風險黑名單之客戶,而對於易 付卡門號之部分,電信業者對於不是本人申辦時並沒有要求 填寫委託書」、「(問:對於上述之易付卡門號,如果不是 本人申辦時並沒有要求填寫委託書是何人告訴你的?)因為 我對於代辦易付卡門號是否要填寫委託書之部分,我不清楚 ,所以我就無法告訴警方是何人告訴我的」(參警卷一第17 頁筆錄)。顯見被告寅○○深知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乃即為 方便之事,一般人自無花錢請人辦理之情,而對於陳先生行 動神秘且花錢請其辦理大量行動電話易付卡之事,亦認甚為 可疑,另共同被告未○○、午○○、乙○○均知客戶申請行 動電話門號時,要核對證件上之照片是否為本人,如果不是 本人就要出具委託書。③再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 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 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為間接故意。茲被告寅○○雖然無法確知陳先生僱用 伊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之申請者是否為真正,是否有委託辦 理,但其既知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係極為方便之事,一般人 無花錢請人辦理之情,且對於陳先生行動神秘且花錢請其辦 理大量行動電話易付卡之事,亦認甚為可疑,其應可預見該 些申請者可能係遭冒名申辦,卻為了每件一百元之報酬,仍 代為辦理,而未○○、午○○、乙○○,雖然無法確知寅○ ○請求渠等代為填寫之客戶資料卡上之客戶,是否為真正, 是否有委託辦理,但於被告寅○○每次均代理為數甚多之客 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且均未出具委託書及雙證件正本之情 形下,渠等應可預見該些客戶可能係遭冒名申辦,卻仍代為 填寫「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並傳真給遠傳公司 及和信公司,且該些電話門號,經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調查 結果,果然均係冒名申請之門號,是以被告寅○○及共同被 告未○○、午○○、乙○○之行為已符合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之情形。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偽造附表所示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並 傳真給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審核、開通之行為,足以使被冒 名者受有於真正使用人以該門號為違法之行為時,其可能受 到刑事追訴之損害,使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受有對客戶資料 管理失其正確性之損害甚明。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 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①被告在「易付卡(



輕鬆打)客戶資料卡」簽章欄內偽造之簽名,為偽造「易付 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之階段行為,而低度之偽造行為 ,則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②被告與該自稱 陳先生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編號1、2 0、21、22、25、26、27、28、29、40部分並與未○○,就 附表編號88、89、110、140部分並與午○○,就附表編號5 、12、14、23、24、37、39、41、46、48、49、66、79、81 、83、85、86、90、113、119、121、122、124、126、130 部分並與乙○○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③被告親自填寫偽造「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後 ,利用不知情之未○○、午○○、乙○○將之傳真至遠傳公 司、和信公司審核、開通,以行使該些偽造之「易付卡(輕 鬆打)客戶資料卡」之部分,為間接正犯。④刑法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 第56條連續犯規定已於修正中被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 有變更,新舊法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 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被告於同一天中行使偽造數件「易付卡 (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之行為,屬接續之一行為,而不同 日期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 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 態度良好,本件犯罪所得不多,惟所為有幫助他人犯罪影響 社會治安之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起訴書雖 記載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惟本院忖諸被告據以科刑 之犯罪事實次數比起訴事實之次數少(詳後述),且本案尚 未查有該些易付卡已流出供犯罪集團使用之情形,所造成之 危害非鉅等情,認公訴人求處之刑度稍嫌過重,不足憑採。 另附表所示「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偽造之被冒 名者簽名計一百四十二枚,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應併予 宣告沒收。
三、本件公訴意旨另以:本件警察於95年2月21日12時30分許, 在全虹公司臺中四海店,共扣得「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 料卡」一百四十九份,故除附表所示之一百四十二份外,其 餘七份資料亦係被告所偽造辦理云云。惟查,①證人李淑慧 於95年4月21日在警詢中證稱:「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 號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該門號,該申 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是於94年12月15日 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申請的」(參警卷第37~38頁



筆錄),②證人王慶玲於95年4月18日在警中證稱:「遠傳 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是我本人所有, 我有去申辦上述之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 簽名的,我於94年12月19日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申 辦的」(參警卷第39~40頁筆錄),③證人賴玥瑂於95年4 月9日在警詢中證稱:「和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該申請 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該門號,該申請書申 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於94年2月10日在臺中市 ○○路的全虹通訊行申請的」(參警卷第41~42頁筆錄), ④盧莉鎔於95年4月12日在警詢中證稱:「遠傳公司門號000 0000000號該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該 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於94年 2月20日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申請的」(參警卷第4 3~44頁筆錄),⑤證人楊幸幸於95年4月7日在警詢中證稱 :「和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該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 所有,我有去申辦該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 所簽名的,我於94年下半年度(詳細日期忘記了)在臺中市 ○○路的全虹通訊行申請的」(參警卷第45~46頁筆錄), ⑥證人林雄峙於94年4月8日在警詢中證稱:「遠傳公司門號 0000000000號該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 該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於94 年12月14日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由門市服務小姐乙 ○○所接洽經辦的,我本人在使用」(參警卷第47~48頁筆 錄),⑦證人湯金瓚於95年4月8日在警詢中證稱:「遠傳公 司門號0000000000號該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 去申辦該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 我於94年5月20日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由門市服務 小姐乙○○所接洽經辦的,我本人在使用」(參警卷第49 ~50頁筆錄)。足見以上七支行動電話易付卡均係本人所申 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也是本人親自填寫, 並非被告所申請偽造,故非能令被告就該七分「易付卡(輕 鬆打)客戶資料卡」亦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責,因公訴人 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事實,有修正前刑法所規定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乃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李秋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申辦時間 │申辦門號 │被冒名者 │
├──┼─────┼──────┼───────┤
│1 │941212 │000000000 │陳西財 │
├──┼─────┼──────┼───────┤
│2 │941214 │000000000 │辰○○ │
├──┼─────┼──────┼───────┤
│3 │941029 │000000000 │朱華安
├──┼─────┼──────┼───────┤
│4 │941029 │000000000 │謝及文 │
├──┼─────┼──────┼───────┤
│5 │941015 │000000000 │李淑娟 │
├──┼─────┼──────┼───────┤
│6 │941015 │000000000 │洪淑琳
├──┼─────┼──────┼───────┤
│7 │941015 │000000000 │葉欣梅
├──┼─────┼──────┼───────┤
│8 │941015 │000000000 │柯叔君 │
├──┼─────┼──────┼───────┤
│9 │941015 │000000000 │莊景昇
├──┼─────┼──────┼───────┤
│10 │941015 │000000000 │彭建華
├──┼─────┼──────┼───────┤
│11 │941029 │000000000 │林木楊
├──┼─────┼──────┼───────┤
│12 │941029 │000000000 │馮棟煌 │
├──┼─────┼──────┼───────┤




│13 │941029 │000000000 │黃品貴
├──┼─────┼──────┼───────┤
│14 │941029 │000000000 │潘德喜
├──┼─────┼──────┼───────┤
│15 │941029 │000000000 │蔡成順 │
├──┼─────┼──────┼───────┤
│16 │空白 │000000000 │HAN THI MY │
│ │ │ │NHUNG洪氏美蓉 │
├──┼─────┼──────┼───────┤
│17 │941028 │000000000 │INAROSITA │
├──┼─────┼──────┼───────┤
│18 │941017 │000000000 │劉秀珠 │
├──┼─────┼──────┼───────┤
│19 │空白 │000000000 │NGUYENTHINIEN
├──┼─────┼──────┼───────┤
│20 │941212 │000000000 │向繼昌
├──┼─────┼──────┼───────┤
│21 │941212 │000000000 │鄭明麗
├──┼─────┼──────┼───────┤
│22 │941212 │000000000 │蔡添福 │
├──┼─────┼──────┼───────┤
│23 │941221 │000000000 │邱承順 │
├──┼─────┼──────┼───────┤
│24 │空白 │000000000 │孫翠芬 │
├──┼─────┼──────┼───────┤
│25 │941212 │000000000 │陳西財 │
├──┼─────┼──────┼───────┤
│26 │941212 │000000000 │向繼昌
├──┼─────┼──────┼───────┤
│27 │941212 │000000000 │蔡添福 │
├──┼─────┼──────┼───────┤
│28 │941212 │000000000 │邱淑芬 │
├──┼─────┼──────┼───────┤
│29 │941212 │000000000 │童金華
├──┼─────┼──────┼───────┤
│30 │941211 │000000000 │秦佩琳 │
├──┼─────┼──────┼───────┤
│31 │941211 │000000000 │秦佩琳 │
├──┼─────┼──────┼───────┤
│32 │941211 │000000000 │陳惠茵




├──┼─────┼──────┼───────┤
│33 │950110 │000000000 │陳惠茵
├──┼─────┼──────┼───────┤
│34 │950110 │000000000 │邱美倫
├──┼─────┼──────┼───────┤
│35 │空白 │000000000 │邱淑琳
├──┼─────┼──────┼───────┤
│36 │空白 │000000000 │宋惠慈
├──┼─────┼──────┼───────┤
│37 │941221 │000000000 │劉宜敏
├──┼─────┼──────┼───────┤
│38 │941211 │000000000 │陳玉芳 │
├──┼─────┼──────┼───────┤
│39 │941221 │000000000 │朱嘉弘
├──┼─────┼──────┼───────┤
│40 │941212 │000000000 │吳錫昇
├──┼─────┼──────┼───────┤
│41 │941203 │000000000 │高惠茹
├──┼─────┼──────┼───────┤
│42 │941221 │000000000 │陳玉華 │
├──┼─────┼──────┼───────┤
│43 │941203 │000000000 │李珊宜
├──┼─────┼──────┼───────┤
│44 │空白 │000000000 │邱淑琳
├──┼─────┼──────┼───────┤
│45 │941020 │000000000 │徐樺佳
├──┼─────┼──────┼───────┤
│46 │941020 │000000000 │曾國志
├──┼─────┼──────┼───────┤
│47 │941018 │000000000 │許志維
├──┼─────┼──────┼───────┤
│48 │941112 │000000000 │王瑞昇
├──┼─────┼──────┼───────┤
│49 │941112 │000000000 │夏淑君 │
├──┼─────┼──────┼───────┤
│50 │941015 │000000000 │溫宜容 │
├──┼─────┼──────┼───────┤
│51 │941015 │000000000 │徐進華
├──┼─────┼──────┼───────┤
│52 │941015 │000000000 │王淑芳 │




├──┼─────┼──────┼───────┤
│53 │941013 │000000000 │許 珍 │
├──┼─────┼──────┼───────┤
│54 │941015 │000000000 │洪淑琳
├──┼─────┼──────┼───────┤
│55 │941211 │000000000 │陳玉芳 │
├──┼─────┼──────┼───────┤
│56 │941031 │000000000 │蔡成順 │
├──┼─────┼──────┼───────┤
│57 │941011 │000000000 │莊雲君 │
├──┼─────┼──────┼───────┤
│58 │941011 │000000000 │呂承信 │
├──┼─────┼──────┼───────┤
│59 │941011 │000000000 │紀美如
├──┼─────┼──────┼───────┤
│60 │941011 │000000000 │何 宏 │
├──┼─────┼──────┼───────┤
│61 │941011 │000000000 │張亞琴
├──┼─────┼──────┼───────┤
│62 │941011 │000000000 │童永富 │
├──┼─────┼──────┼───────┤
│63 │941011 │000000000 │施均豪
├──┼─────┼──────┼───────┤
│64 │941011 │000000000 │徐徫烈 │
├──┼─────┼──────┼───────┤
│65 │941012 │000000000 │游永杰 │
├──┼─────┼──────┼───────┤
│66 │941112 │000000000 │童淑琳 │
├──┼─────┼──────┼───────┤
│67 │941102 │000000000 │郭忠德
├──┼─────┼──────┼───────┤
│68 │941011 │000000000 │何 宏 │
├──┼─────┼──────┼───────┤
│69 │941011 │000000000 │莊雲君 │
├──┼─────┼──────┼───────┤
│70 │941011 │000000000 │紀美如
├──┼─────┼──────┼───────┤
│71 │941011 │000000000 │呂承信 │
├──┼─────┼──────┼───────┤
│72 │941102 │000000000 │唐明弘




├──┼─────┼──────┼───────┤
│73 │941102 │000000000 │陳志芳
├──┼─────┼──────┼───────┤
│74 │941015 │000000000 │廖進成
├──┼─────┼──────┼───────┤
│75 │941102 │000000000 │陳君福
├──┼─────┼──────┼───────┤
│76 │941015 │000000000 │彭建華
├──┼─────┼──────┼───────┤
│77 │941015 │000000000 │葉欣梅
├──┼─────┼──────┼───────┤
│78 │941031 │000000000 │黃品貴
├──┼─────┼──────┼───────┤
│79 │941015 │000000000 │柯叔君 │
├──┼─────┼──────┼───────┤
│80 │941015 │000000000 │莊景昇
├──┼─────┼──────┼───────┤
│81 │941031 │000000000 │謝及文 │
├──┼─────┼──────┼───────┤
│82 │941031 │000000000 │朱華安
├──┼─────┼──────┼───────┤
│83 │941031 │000000000 │馮棟煌 │
├──┼─────┼──────┼───────┤
│84 │941102 │000000000 │潘保宗 │
├──┼─────┼──────┼───────┤
│85 │941031 │000000000 │潘德喜
├──┼─────┼──────┼───────┤
│86 │941031 │000000000 │林木楊
├──┼─────┼──────┼───────┤
│87 │941102 │000000000 │吳榮興
├──┼─────┼──────┼───────┤
│88 │941110 │000000000 │廖進成
├──┼─────┼──────┼───────┤
│89 │941110 │000000000 │王淑芳 │
├──┼─────┼──────┼───────┤
│90 │941031 │000000000 │何進立
├──┼─────┼──────┼───────┤
│91 │941018 │000000000 │許吉興
├──┼─────┼──────┼───────┤
│92 │941018 │000000000 │林祥義




├──┼─────┼──────┼───────┤
│93 │空白 │000000000 │溫國華
├──┼─────┼──────┼───────┤
│94 │941018 │000000000 │林芳青
├──┼─────┼──────┼───────┤
│95 │941013 │000000000 │林榮斌
├──┼─────┼──────┼───────┤
│96 │941013 │000000000 │林秋樺
├──┼─────┼──────┼───────┤
│97 │941013 │000000000 │林秋芬
├──┼─────┼──────┼───────┤
│98 │941013 │000000000 │許淑珍
├──┼─────┼──────┼───────┤
│99 │941013 │000000000 │郭家盛
├──┼─────┼──────┼───────┤
│100 │941013 │000000000 │何錦昌
├──┼─────┼──────┼───────┤
│101 │941013 │000000000 │賴燕如 │
├──┼─────┼──────┼───────┤
│102 │941012 │000000000 │許吉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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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