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3723號
TCDM,95,易,3723,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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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二六一八六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對於
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隱匿其財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MV-8446號豐田牌自用 小客車,因其債權人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遭本院民事執行處 公務員查封,並當場於該車內張貼查封標示後交其保管;復 告知該車應保管、存放於其住所(即臺中縣霧峰鄉○○路一 八九之一號)及對查封標示之損壞、除去或違背查封效力之 行為處罰,且訂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將在甲○○之住所公 開拍賣。詎甲○○竟於該車將受拍賣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 害債權人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債權,於上揭拍賣期 日,將該查封之車輛移往他處隱匿,使該車脫離法院所命令 其保管存放之處所,違背上開查封標示之效力。嗣於同年九 月十四日由本院再次實施拍賣時,因該車仍未存放在甲○○ 上揭住所,經強制執行無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述。
㈢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中院慶民執九五執辰字第 四七五四號函、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中院慶民執九五執辰字第 四七五四號函,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中院慶民執九五執辰 字第四七五四號函、本院九十四年度促字第四六二一號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各一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素行之認定)。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違反查封標 示效力罪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被告以一行為而



同時觸犯前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從一重之損害債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於動產業已查封,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隱匿其財產 ,所為挑戰司法公信力,惡性非輕,惟被告素行良好,因一 時失慮,誤罹法典,所隱匿之財產價值不高,犯後業已坦承 犯行,未將隱匿之財產處分,尚未造成終局之損害,且業已 回復原狀,告訴代理人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 告等語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 前於九十年間所受有期徒刑七月之刑之宣告業於九十三年十 月十五日緩刑期滿,緩刑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其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勵自新。 惟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仍深知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 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併宣告其於緩刑期間 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 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 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 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 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 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 併予敘明。
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五十五 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 之一。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損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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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