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670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
速偵字第四二五八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玖張、六合彩開獎紀錄表壹本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反覆持續意圖營利之犯意,自九十五年五月初某 日起,提供台中縣大雅鄉○○村○○○路十八號住處,作為 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私設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站,聚 集不特定賭客簽注號碼與之對賭,以核對每星期二、四、六 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六個中獎號碼(01至49),及中獎號 碼之組合數字(00至99)決定輸贏,分為「二星」、「三星 」、「四星」、「台號」、「特三尾」,每注下注金額最少 新台幣(下同)十元,最多一百元,凡賭客簽中「二星」, 即可得下注金額五十七倍之彩金;簽中「三星」,可得五百 七十倍之彩金;簽中「四星」,可得七千五百倍之彩金;簽 中「台號」,可得九至二十二倍不等之彩金;簽中「特三尾 」,可得二百五十至六百倍不等之彩金,未簽中之賭金則歸 甲○○所有,甲○○藉此牟利,平均每期約可賺二、三百元 。迨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十八時二十五分許,為警在其上 開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賭博所用之簽注單 九張、六合彩開獎紀錄表一本。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簽注單九張 、六合彩開獎紀錄表一本扣案,及台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附卷可稽,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 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反覆持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 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乃基於一個賭博犯 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觸犯上開 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處斷。又利用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及其組合數字決定輸贏 ,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密集於每星期固定之開獎時間對 賭,即私設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站,藉此牟利,此種犯罪 形態,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其聚眾賭博之 目的既在於營利,不可能對賭一次即結束,必於每星期固定 時間密集對賭,依社會通常觀念,可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即學理上所謂具有重複特質之營業性犯罪。本件 被告自九十五年五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為警查 獲止,密集反覆、持續私設「六合彩」簽賭站,聚集不特定 賭客簽注號碼與之對賭,依上述說明,其在刑法評價上,應 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 ,應僅成立一罪,不因其行為跨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 正施行前、後,而所有不同,且既評價為一罪,自應以最後 行為時即修正施行後之新法處斷,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 題,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見卷附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提供其住處作為公眾得出 入之賭博場所,私設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站,聚集不特定 賭客簽注號碼,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及其組合數字之 方式賭博財物,雖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但事後已坦承上情, 態度尚佳,且私設簽賭站賭博財物,獲利不多,及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簽注單九張、六合彩開獎紀錄 表一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