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3042號
TCDM,95,易,3042,2006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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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042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20105、20106、20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扣案之印章共貳拾貳枚(扣於台中市○○路三十一號五樓之部分)、身分證正本壹張、影本捌張(扣案玖張中除廖崇德之外之其餘捌張)、林敬文之駕駛執照正本壹張、影本壹張、交易明細叄張、密碼通知單伍張、郵局存提匯款單壹疊、列表影印機壹台、碎紙壹包、碎紙機壹台、偽鈔貳拾玖張、郵局契約書貳張、土地銀行密碼初值單貳張、第七商業銀行晶片金融卡密碼通知單壹張、第一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登入密碼函壹張、第一商業銀行電話語音密碼通知單壹張、標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編號三、一五三、一三六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何政蒼(另案就詐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係同居之男女朋友,其明知何政蒼與已成年綽號「阿偉」、 「阿肥」、曾家銘(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惟 該確定判決未及認定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乙○○(業 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等為其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買賣人頭帳戶及領款(即俗稱車手)之工 作,竟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與何政蒼、曾 家銘、綽號「阿偉」、「阿肥」、乙○○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另自九十五年五月 九日起與辛○○(業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基於犯意聯絡,為何政蒼從事聯絡買賣帳戶事宜及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被詐騙民眾匯入人頭帳戶之現金 ,再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嗣有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 、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所 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十四、十八、十九、二 十一、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所示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 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五 、二十六、二十九所示之詐欺集團蒐集得來之人頭帳戶內, 因而各詐得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十四、十八、十九、二十 一、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所示之金額得逞,並恃以維生




二、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至同日十三時止, 在台中市○區○○路三十一號五樓為警搜索扣得何政蒼所有 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四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二十 二個、記事簿二本、身分證一張、身分證影本九張、駕駛執 照三張、駕駛執照影本一張、碎紙一包、碎紙機一台、列表 影印機一台、筆記型電腦一台、存提匯款單一疊、帳號明細 三張、偽鈔二十九張、人民幣二千五百二十七元、行動電話 三十一支(內有電信公司所有之SIM卡)、行動電話卡片 二張、台中商業銀行提款卡一張、郵局契約書二張、土地銀 行密碼初值單二張、第七商業銀行晶片金融卡密碼通知單一 張、第一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登入密碼函一張、第一商業銀行 電話語音密碼通知單一張、辛○○之手機三支,於九十五年 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在台中市○○路○段三 七三號十樓之十五為警搜索查扣乙○○所有之存款明細一張 、提款單二張、印章二個(游耀禎、吳明安)、手抄札記四 張、信封袋二個、手機五支、附表二編號三十五之存摺一本 、提款卡一張、電話簿二本、手抄札記四張、信封袋二個、 電信公司所有之SIM卡九張。
三、案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坦承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替何政蒼為不詳 姓名之人提款及曾替何政蒼接工作手機,幫助何政蒼聯絡領 款事宜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常業詐欺犯行,辯稱:伊只 是單純替何政蒼提款、聯絡,不知道是為詐欺集團工作云云 。惟查:(一)、被告戊○○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持張敏 所有之五結郵局提款卡進入台中英才郵局一F五提款機提領 六萬元,有提款人影像二紙附卷可憑,並經被告戊○○於偵 審中坦承不諱,又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同案被告乙○○與另 案被告何政蒼聯絡詐欺集團匯款之流向及處理人頭帳戶事宜 時,提及張敏五結郵局之帳戶,亦有0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一紙(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一0八號偵 查卷第一0二頁)附卷可憑,該提款帳戶所有人並非何政蒼 本人所有,而被告戊○○又係何政蒼之同居女友,衡情,其 對提款之目的,應無不知之理。(二)、於九十五年四月三 日上午十二點二十二分被告戊○○何政蒼有如下之通話內 容:【A:(何政蒼):吃了嗎?B:(戊○○):還在弄 A:又打來了,好的先跟我講B:綠的都OK你跟他講台中 商銀依次可以拉二十街】;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下午一時四分



被告戊○○何政蒼有如下之通話內容:【A:你那個九萬 已經OK嗎B:嗯A:東西都在車上B:嗯一號二號卡片都 拿出來A:好啦】;九十五年六月一日下午一時四十一分與 何政蒼有如下之通話內容:【A:有進了嗎?B:他剛剛有 打電話給我,說有進去,我叫阿棋他們去看A:是銀行還是 B:等一下,有電話,他說有進去,我叫他處理出來A:處 理好打給我】;同日下午二時十三分有如下之通話內容:【 B:處理出來了A:好,九十嗎B嗯】;同日四時二十七分 有如下之通話內容:【B:那個阿嘉那裡有五萬,要拿多少 給他,阿嘉那裡有一本綠色的要收多少A:扣掉百分之五, 再加一萬八給他B:七早八早就打電話過來,他說要打給阿 棋、阿嘉,趕著要錢,我要把那個桶子脫手A:好】;九十 五年六月十三日晚上八點多有如下之通話:【B:今天多少 A:七十三】。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一時二十分有如 下之通話:【你現在用網卡登入郵局,我給妳帳號0000 0000000000使用者帳號、密碼隨便押看看有什麼 訊息,跟我說B好】;七分鐘後有如下通話【那個密碼錯誤 ,次數超限】;同日下午一時四十九分有如下之通話:【你 看桌上,有一張紙,有寫中國信託的帳號B:沒有喔A:好 】,有0九之0000000、0000000000上開 時間之監聽譯文附於上開偵查卷內可憑,其間被告戊○○何政蒼之對話內容均以顏色與編號來指定處理之帳戶,並稱 人頭帳戶為「桶子」,從被告戊○○以非常人所使用之代號 來表示替何政蒼提領帳戶之過程,堪信被告戊○○有明知同 居人何政蒼在替詐欺集團收購並處理帳戶之事宜,竟仍基於 與何政蒼等人共同為上開犯行之犯意聯絡而決意反覆為之, 其共犯常業詐欺犯行,事證明確,被告戊○○上開辯解顯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指訴歷 歷,且有大湳郵局存簿儲金第0000000000 0000號梁仗易開 戶基本資料影本、交易清單、新莊龍鳳郵局存簿儲金帳號00 00000-0000000王村雄開戶基本資料、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存 簿儲金第000000-0號沈仁傑立帳申請書影本、斗六鎮北郵局 黃楊雪逢(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基本資 料、龜山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王永欽開戶基本資料、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申請表、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 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0000000000監聽譯文、何 政蒼於95年3月8日14時16分持李明傑大湖郵局提款卡進入台 中福平里郵局提款機提款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



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何政蒼、0000000000 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00 00000000監聽譯文、乙○○於95年1月12日13時44分持李宗 昆草屯郵局提款卡進入台中文心路郵局提款機提款照片、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 人乙○○、0000000000監聽譯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戊○○、基隆市第二 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壬○○、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匯款委託書--卯○○、存簿明細--子○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寅○○、華南商業銀 行匯款回條、遠東國際商銀匯款申請書--庚○○、郵政國內 匯款執據--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 執據--丁○○、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照片、0000000000監聽譯文監聽 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0000000000監 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存款 明細(儲戶收執聯)、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受理【人頭帳 戶犯罪案件】管制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王筱君、仟元偽鈔29張 (臺灣銀行收據)、影本、提款人影像、何政蒼、乙○○詐 欺集團案人頭帳戶、95年9月5日查扣之人頭帳戶清冊、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郵政國內匯款執 據、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台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 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臺灣 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共六張--溫良凱、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 條聯--李遐蓮、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蘇德軒、郵政國內匯款 執據二張、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張蓮嬌、郵政國內匯 款單--楊勇義、郵政國內匯款單--林亞萱、郵政國內匯款執 據--何坤霖、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楊淑玲、郵政國內匯款單 --詹淑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國內匯款 執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徐婉婷、郵政國內匯款單--謝 孟娟、慶豐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黃蕊、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 書--蔣木樹、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五結鄉農會匯款申請書-- 羅麗香、郵政國內匯款單二張--黃美慧附卷及如主文所示之 物扣案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戊○○之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戊○○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 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



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 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 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 議決議參照)。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如下:(一)查被告戊○○行為後,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之刑 法,已將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被告就原 被訴常業詐欺之犯行,如依新法規定,均應按同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論處,並數罪併罰。惟依修正刪 除前之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多次詐欺犯 行,僅論以一罪之常業詐欺罪。而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之法定刑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若依修正後之規定,被 告將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 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得併科罰金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 訂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 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 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 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 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 依修正後之法律,上開法條所得科處之罰金刑之最高額與 修正後法律同,惟最低額則以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有利 。
(三)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 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 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 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件被告與共犯曾 源成等人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 ,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論擬, 並無有利、不利之問題。
(四)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 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



,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予以論處。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戊○○與同案被告辛○○、乙○○及 共犯何政蒼、綽號「阿偉」、「阿肥」等成年男子組成之詐 騙集團,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取財,再由被告戊○○ 等人至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款項,並依提領款項之多 寡,獲取報酬,且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其當時並 無其他工作,均由共犯何政蒼提供生活所需,顯係依賴其擔 任提領款項之車手等工作所獲取之報酬維生,而有常業之犯 意堪可認定。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條 之常業詐欺罪。被告戊○○與同案被告辛○○、淩嘉聲、共 犯何政蒼、綽號「阿偉」、「阿肥」、曾家銘及其他詐騙集 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 戊○○因同居人何政蒼以詐欺為業而共同犯罪,犯罪情節非 輕,不思以合法之途徑獲取金錢,而參與詐騙集團,負責提 領詐得款項,犯後飾詞狡辯,不知悔改,惟其素行尚稱良好 ,且其犯罪顯係受同居人之影響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對戊 ○○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年,應屬過重,爰依渠等犯罪情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存摺、及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之提款 卡(附表二所示之戶名廖宜震之帳戶、戶名許燕義台中商業 銀行之帳戶、戶名朱灯令之帳戶、戶名張智明聯邦商業銀行 部分提款卡未扣案)、帳戶名義人之扣案之印章共二十二個 (扣案於台中市○○路之部分)、扣案之身分證正本一張、 影本八張(除廖崇德之外之其餘八張)、扣案之林敬文駕駛 執照正本一張、影本一張、交易明細三張、密碼通知單五張 、存提匯款單一疊、列表影印機一台、碎紙一包、碎紙機一 台、郵局契約書二張、土地銀行密碼初值單二張、第七商業 銀行晶片金融卡密碼通知單一張、第一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登 入密碼函一張、第一商業銀行電話語音密碼通知單一張、標 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 、編號三、一五三、一三六之手機(均不含SIM卡)為共 犯何政蒼、乙○○、辛○○所有供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辛○○、乙○○、共犯何政蒼供明在卷,扣案 之仟元偽鈔二十九張為被告何政蒼購買帳戶所得之物,屬所 有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何政蒼供明在卷,依主刑附屬於 從刑之原則,其主刑之部分既依修正前之規定論處,則沒收 部分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諭



知沒收。其餘扣案物品,雖為其等所有之物,然並非本件犯 罪所得或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扣得之陳進吉、何培 岩、游耀禎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吳明安之印章、扣 案之廖崇德之駕駛執照影本、扣案之魏維民之駕駛執照,並 非供被害人匯款之帳戶,因此與本件犯罪亦無關聯)爰均不 為沒收之宣告。
五、本案被告辛○○、乙○○另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 為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以下均為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如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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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時 間 │ 金 額 │ 詐 騙 手 法 │ 匯 入 的 人 頭 帳 戶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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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癸○○│94年7月22日 │50000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梁仗易帳戶:豐原大湳郵局 │未扣案 │
│ │ │14時56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4年7月22日 │8000元 │ │梁仗易帳戶:豐原大湳郵局 │未扣案 │
│ │ │14時56分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4年9月20日 │100000元│ │沈仁傑帳戶:高雄民族社區郵局│ │
│ │ │16時06分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4年9月26日 │99000元 │ │王村雄帳戶:新莊龍鳳郵局 │ │
│ │ │14時06分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4年10月24日│100000元│ │黃楊雪逢:斗六鎮北郵局 │ │
│ │ │12時45分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4年11月16日│150000元│ │王永欽帳戶:龜山郵局 │ │
│ │ │13時20分 │ │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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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丑○○│94年7月29日 │8516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梁仗易帳戶:大湳郵局 │未扣案 │
│ │ │13時22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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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95年1月11日 │30000元 │佯裝親友借錢 │胡明田帳戶:華南銀行鹿港分行│未扣案 │
│ │ │13時許 │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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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壬○○│95年2月10日 │80000元 │佯裝親友借錢 │李宗昆帳戶:中國信託水湳分行│未扣案 │
│ │ │12時許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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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丙○○│95年2月18日 │3000元 │電話交友,匯款後│鄭美芳帳戶:臺中商銀 │未扣案 │
│ │ │18時21分 │ │見面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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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卯○○│95年3月1日 │50000元 │信用卡遭盜刷 │蔡文華帳戶:瑞塘郵局 │未扣案 │
│ │ │12時許 │ │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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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子○○│95年3月9日 │0000000 │冒充司法機關 │吉鎮宇帳戶: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未扣案 │
│ │ │11時許 │元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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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寅○○│95年3月14日 │200000元│冒充司法機關 │蔡子龍帳戶:彰化芬園郵局 │未扣案 │
│ │ │9時許 │ │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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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庚○○│95年3月14日 │900000元│冒充司法機關 │吉鎮宇帳戶: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未扣案 │
│ │ │14時30分 │ │ │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3月14日 │180000元│ │吉鎮宇帳戶: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未扣案 │
│ │ │14時40分 │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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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己○○│95年3月22日 │16588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張敏帳戶:宜蘭五結郵局 │未扣案 │
│ │ │15時26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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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95年5月12日 │0000000 │信用卡遭盜刷 │潘加宓帳戶:南投縣草屯鎮郵局│未扣案 │
│ │ │15時20分 │元 │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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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筱君│95年8月9日 │48000元 │冒充司法機關 │許燕義帳戶:台中縣外埔郵局 │附表一 │
│ │ │11時20分 │ │ │00000000000000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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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美蘭│95年3月8日 │600000元│冒充司法機關、信│李明傑帳戶:湖內大湖郵局 │未扣案 │
│ │ │11時30分 │ │用卡遭盜刷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3月8日 │140000元│ │李明傑帳戶:湖內大湖郵局 │未扣案 │
│ │ │12時40分 │ │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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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溫良凱│95年5月10日 │14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冒│李政益帳戶:南投草屯郵局 │未扣案 │
│ │ │12時09分 │ │充司法機關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5月9日 │670000元│ │李政益帳戶:南投草屯郵局 │未扣案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95年5月10日 │300000元│ │李政益帳戶:南投草屯郵局 │未扣案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5月9日 │250000元│ │黃國欣帳戶:大里草湖郵局 │未扣案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5月9日 │600000元│ │黃國欣帳戶:大里草湖郵局 │未扣案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李遐蓮│95年3月16日 │62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冒│林建南帳戶:台南西華郵局 │未扣案 │
│ │ │ │ │充司法機關 │00000000000000 │ │
├──┼───┼──────┼────┼────────┼──────────────┼────┤
│  │蘇德軒│95年3月1日 │16558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侯秉宏帳戶:南投中興郵局 │未扣案 │
│ │ │13時07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
│  │張蓮嬌│95年2月24日 │16558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侯秉宏帳戶:南投中興郵局 │未扣案 │
│ │ │13時23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2月27日 │80000元 │ │陳振文帳戶 │ │
│ │ │15時34分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3月1日 │150000元│ │張志仲帳戶:台中商業銀行豐原│ │
│ │ │ │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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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勇義│95年3月20日 │18300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陳貴英帳戶:向上郵局 │ │
│ │ │11時58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3月20日 │60000元 │ │徐德賢帳戶: │ │
│ │ │14時58分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3月21日 │210000元│ │張敏帳戶:宜蘭五結郵局 │未扣案 │
│ │ │10時35分 │ │ │00000000000000 │ │
├──┼───┼──────┼────┼────────┼──────────────┼────┤
│  │林亞萱│95年3月20日 │60000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張敏帳戶:宜蘭五結郵局 │未扣案 │
│ │ │16時34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
│  │何坤霖│95年3月8日 │18600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蔡子龍帳戶:彰化芬園郵局 │未扣案 │
│ │ │14時05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
│  │楊淑玲│95年9月5日 │35465元 │電話費未繳 │廖宜震帳戶:台中市嶺東郵局 │附表一 │
│ │ │10時36分 │ │ │00000000000000000 │編號5 │
├──┼───┼──────┼────┼────────┼──────────────┼────┤
│  │詹淑惠│95年2月17日 │18108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侯秉宏帳戶:南投中興郵局 │未扣案 │
│ │ │13時17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
│  │徐婉婷│95年3月14日 │9528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林清水帳戶:台中30支郵局 │ │
│ │ │12時13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3月15日 │30000元 │ │吳浿嬅帳戶:華南銀行大甲分行│未扣案 │
│ │ │14時52分 │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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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孟娟│95年2月21日 │19000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侯秉宏帳戶:南投中興郵局 │未扣案 │
│ │ │14時17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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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秋香│95年3月20日 │18200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陳貴英帳戶:台中向上郵局 │ │
│ │ │14時28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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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蕊 │95年3月21日 │0000000 │信用卡遭盜刷、冒│徐德賢帳戶:台中郵局樹仔腳分│ │
│ │ │11時10分 │元 │充司法機關 │行00000000000000 │ │
├──┼───┼──────┼────┼────────┼──────────────┼────┤
│  │蔣木樹│95年3月13日 │70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 │張志仲帳戶:台中商業銀行豐原│ │
│ │ │ │ │ │分行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3月13日 │300000元│ │張志仲帳戶:台中商業銀行豐原│ │
│ │ │ │ │ │分行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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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麗香│95年3月2日 │35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 │楊志雄帳戶:觀音草漯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3月2日 │450000元│ │楊志雄帳戶:觀音草漯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王美琳│95年3月20日 │9600元 │告知中獎,可獲得│陳貴英帳戶:向上郵局 │ │
│ │ │13時02分 │ │獎金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3月30日 │30000元 │ │羅曜輝帳戶: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5月2日 │10000元 │ │塗基祥帳戶:中埔郵局 │ │
│ │ │14時17分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5月3日 │25000元 │ │許進忠帳戶:朴子郵局 │ │
│ │ │9時29分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95年5月3日 │25000元 │ │許進忠帳戶:朴子郵局 │ │
│ │ │14時36分 │ │ │00000000000000 │ │
├──┴───┴──────┴────┴────────┴──────────────┴────┤
│詐騙總金額:00000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銀 行 │ 分 行 別 │ 帳 號 │開戶人│身分證字號│有無提款卡│
├──┼──────┼───────┼────────┼───┼─────┼─────┤
│ 1 │台北富邦銀 │中正分行 │000000-000000 │許曜翔│Z000000000│ 有 │
├──┼──────┼───────┼────────┼───┼─────┼─────┤
│ 2 │郵局存簿 │台中嶺東郵局 │0000000-0000000 │廖宜震│Z000000000│ 否 │
├──┼──────┼───────┼────────┼───┼─────┼─────┤
│ 3 │寶華銀 │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蕭宗汎│Z000000000│ 有 │
├──┼──────┼───────┼────────┼───┼─────┼─────┤
│ 4 │土地銀 │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陳孟秋│Z000000000│ 有 │
├──┼──────┼───────┼────────┼───┼─────┼─────┤
│ 5 │郵局存簿 │台中市評理郵局│0000000-0000000 │陳孟秋│Z000000000│ 有 │
├──┼──────┼───────┼────────┼───┼─────┼─────┤
│ 6 │台中二信 │東南分社 │00000000000000 │陳孟秋│Z000000000│ 有 │
├──┼──────┼───────┼────────┼───┼─────┼─────┤
│ 7 │第七商銀 │營業部 │0000000000000 │陳孟秋│Z000000000│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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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郵局存簿 │外埔郵局 │0000000-0000000 │繆孟達│Z000000000│ 有 │
├──┼──────┼───────┼────────┼───┼─────┼─────┤
│ 9 │寶華銀 │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廖彥鑫│Z000000000│ 有 │
├──┼──────┼───────┼────────┼───┼─────┼─────┤
│  │華南銀 │水湳分行 │000000-000000 │廖彥鑫│Z000000000│ 有 │
├──┼──────┼───────┼────────┼───┼─────┼─────┤
│  │郵局存簿 │台中大坑口郵局│0000000-0000000 │廖彥鑫│Z000000000│ 有 │
├──┼──────┼───────┼────────┼───┼─────┼─────┤
│  │郵局存簿 │通宵郵局 │0000000-0000000 │陳秋祥│Z000000000│ 有 │
├──┼──────┼───────┼────────┼───┼─────┼─────┤
│  │臺中商銀 │外埔分行 │000000-000000 │許燕義│Z000000000│ 無 │
├──┼──────┼───────┼────────┼───┼─────┼─────┤
│  │世華銀 │清水分行 │000000-000000 │許燕義│Z000000000│ 有 │
├──┼──────┼───────┼────────┼───┼─────┼─────┤
│  │寶華銀 │大甲分行 │000000-000000 │許燕義│Z000000000│ 有 │
├──┼──────┼───────┼────────┼───┼─────┼─────┤
│  │郵局存簿 │外埔郵局 │0000000-0000000 │許燕義│Z000000000│ 有 │
├──┼──────┼───────┼────────┼───┼─────┼─────┤
│  │遠東銀 │台中文心分行 │0000000-0000000 │秦台生│Z000000000│ 有 │
├──┼──────┼───────┼────────┼───┼─────┼─────┤
│  │合庫 │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 │吳峰彰│Z000000000│ 有 │
├──┼──────┼───────┼────────┼───┼─────┼─────┤
│  │第七商銀 │彰新分行 │0000000-000000 │張偉泓│Z000000000│ 有 │
├──┼──────┼───────┼────────┼───┼─────┼─────┤
│  │合庫 │埔里分行 │0000000-000000 │陳令源│Z000000000│ 有 │
├──┼──────┼───────┼────────┼───┼─────┼─────┤
│  │三信銀 │成功分行 │000000000 │余玉珍│Z000000000│ 有 │
├──┼──────┼───────┼────────┼───┼─────┼─────┤
│  │郵局存簿 │左營新訓中心 │0000000-0000000 │謝博超│Z000000000│ 有 │
├──┼──────┼───────┼────────┼───┼─────┼─────┤
│  │郵局存簿 │桃園成功路郵局│000000-0000000 │陳韻竹│Z000000000│ 有 │
├──┼──────┼───────┼────────┼───┼─────┼─────┤
│  │第一銀 │千禧分行 │00000-000000 │洪獻聰│Z000000000│ 有 │
├──┼──────┼───────┼────────┼───┼─────┼─────┤
│  │郵局存簿 │花壇郵局 │0000000-0000000 │劉昆樺│Z000000000│ 有 │
├──┼──────┼───────┼────────┼───┼─────┼─────┤
│  │台中商 │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宋灯令│Z000000000│ 無 │
├──┼──────┼───────┼────────┼───┼─────┼─────┤
│  │聯邦銀 │興中分行 │000000000000 │黃俊惠│Z000000000│ 有 │




├──┼──────┼───────┼────────┼───┼─────┼─────┤
│  │上海商銀 │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郭鴻文│Z000000000│ 有 │
├──┼──────┼───────┼────────┼───┼─────┼─────┤
│  │中國信託 │中港分行 │000000000000 │張智明│Z000000000│ 有 │
├──┼──────┼───────┼────────┼───┼─────┼─────┤
│  │郵局存簿 │屏東勝利路郵局│0000000-0000000 │廖多臣│Z000000000│ 有 │
├──┼──────┼───────┼────────┼───┼─────┼─────┤
│  │新光銀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 │廖多臣│Z000000000│ 有 │
├──┼──────┼───────┼────────┼───┼─────┼─────┤
│  │聯邦 │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 │張智明│Z000000000│ 無 │
├──┼──────┼───────┼────────┼───┼─────┼─────┤
│  │三信銀 │成功分行 │00000-00000 │廖多臣│Z000000000│ 有 │
├──┼──────┼───────┼────────┼───┼─────┼─────┤
│  │郵局存簿 │永和秀朗郵局 │0000000-0000000 │林俊逸│Z000000000│ 有 │
└──┴──────┴───────┴────────┴───┴─────┴─────┘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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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