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2227號
TCDM,91,訴,2227,2006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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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訴字第2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癸○○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吳中和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被   告 庚○○
      乙○○
上二人共同 朱元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坤榮律師
被   告 丑○○
      子○○
上二人共同 吳瑞堯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辛○○(已死亡)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
4242、5374號、91年度偵字第16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應予追繳,發還臺中縣議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丁○○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柒仟叁佰壹拾元,應予追繳,發還臺中縣議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庚○○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壹仟零伍元,應予追繳,發還臺中縣議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陸佰元,應予追繳,發還臺中縣議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己○○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應予追繳,發還臺中縣議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丑○○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壹仟零玖拾伍元,應予追繳,發還臺中縣議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子○○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
辛○○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壹、顏清標【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 千萬元,褫奪公權十年,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出任臺中縣議會之議長,綜理 臺中縣議會之會務;張清堂【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褫奪公權十年,目前上訴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同時出任臺中縣議會之副議長,於議長 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議長綜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蔡文雄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褫奪公權十年,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自七十 一年三月間起,擔任臺中縣議會之主任祕書,承議長或副議 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癸○○自八十七年三月一 日起,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之機要秘書,承議長之命,處理 臺中縣議會之會務;辛○○【已死亡】擔任臺中縣議會副議 長之機要秘書,承副議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丁 ○○、丑○○均係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丁○○並擔任 臺中縣議會新政會之會長;庚○○自八十四年間起,擔任臺 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乙○○自八十七年間起,擔任臺中縣 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己○○自八十七年間起,擔任臺 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均係負責處理及協調臺中縣 議會之會務,且有權在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 」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驗收證明。 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省縣自治法廢止之前,該法第十九條規 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市】規章。二、 議決縣【市】預算。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 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縣【 市】政府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六、議決縣【 市】政府提案事項。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八 、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 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縣【市】議 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規章、除法律、省法規另有規定者外, 應函由縣【市】政府轉報省政府備查,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 。第二十一條規定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之議決案



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縣【市】議會得請其說 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 商解決之。第二十二條規定縣【市】政府對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 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縣【市 】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 縣【市】政府應即接受。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 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第二十三條規定 縣【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 前送達縣【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 月前審議完成。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所提預算案 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縣【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 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縣【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半 個月以前議定包括總預算案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 審議程序之補救辦法,通知縣【市】政府。第二十四條規定 縣【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 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 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第二 十五條規定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 ,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 完成其審核,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縣【市】議會。縣【市 】議會審議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 列席說明,並準用決算法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縣【市】議 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事項無效 者,應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予以函告。第二十七條規定縣【 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市】議員分別互選 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定之。第二 十八條規定縣【市】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縣【市】長 應提出施政報告;縣【市】政府各局科室主管及各該直屬機 關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縣【市】議員於議會 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及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 質詢之權。第二十九條規定縣【市】議會開會時,對特定事 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 席說明。縣【市】議會委員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 要者,得邀請各該縣【市】長以外之有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 說明。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 四條規定直轄巿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由縣【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議長對外代表 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第四 十五條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於議員宣



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 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議長、副議長選出後, 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第四十八條規定縣【市】議 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縣【市】政府各一 級單位主管及各該所屬機關首長,均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 報告。縣【市】議員於議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 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與業 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由相關業務主管備詢。第四十九條規 定縣【市】議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 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第五十二條規定 縣【市】議員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 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 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 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 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顏清標 、張清堂、丁○○丑○○分別有執行上述省縣自治法及地 方制度法所規定之權責,蔡文雄則襄助議長顏清標、副議長 張清堂執行職務,並襄理議會其他行政事務之執行,癸○○ 、辛○○、庚○○乙○○己○○則係負責處理及協調臺 中縣議會之會務,且有權在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 務費」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驗收證 明,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貳、緣臺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 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均為有女子陪侍 之酒店、酒家。其消費型態中所謂「坐檯」,係指陪侍之女 子即俗稱之「公關小姐」身著誘人暴露衣物,陪坐在來賓身 旁喝酒,或陪來賓跳舞、唱歌助興之花費【席間交易常態, 男子可對公關小姐上下其手、摟摟抱抱】。「檯費」【即T C】之計算,以十五分鐘為一節,每節收費新臺幣【下同】 三百七十五元,如公關小姐服務熱情,來賓滿意,可另「加 節數」贈與公關小姐,作為「打賞」小費。所謂「出場」則 指來賓帶著公關小姐離開原消費之酒店、酒家,至其他酒店 、娛樂場所從事該公關小姐所同意活動之費用。「出場費」 【即OC】係自出場時起,計算至翌日清晨六時止,但於晚 間十一時以「前」帶出場者,以包全場計算,費用一萬五千 元;晚間十一時以「後」帶出場者,核實計算至翌日清晨六 時,每小時以一千五百元計費。而上開金錢豹系列酒店、海 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因 均未以上開店名申請設立登記,故其中金錢豹系列酒店,係 依其分店之所在,分別以:設在臺中市○○路○段八號一樓



之「晉啟飲料店」、臺中市○○路○段八號一樓之「金豹餐 飲店」、臺中市○○路五十號之「集資莊飲料店」、臺中市 ○○路○段一五六號四樓之「慶聯飲料店」、臺中市○○路 ○段六四之四號一樓之「聯膳餐廳」及「萊興飲料店」等商 號店名辦理設立登記;海派系列酒店則依其分店之所在,分 別以:臺中市○○路一三O號底層之「中美餐廳」、臺中市 ○○路一六七號六樓之四「東海飲食店」、臺中市○○路一 六七號五樓之四之「東方飲食店」、臺中市○○路一三二號 十二樓之「敏章飲食店」、臺中市○○路一六五號之「人人 餐廳」等商號店名辦理設立登記;假日酒店則以「保菖飲食 店」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則以「 新芳玉餐廳」、「竹昇企業社」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松 園KTV酒店」則以「松園料理店」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上開酒家酒店,並均以其所申請設立登記之上開商號店名, 對外開立消費收據或發票。
叁、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癸○○、辛○○、丁○○、庚○ ○、乙○○己○○丑○○均明知在如附表壹所示之臺中 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縣豐原 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有女子陪侍之酒店與酒家 飲酒、用餐、作樂及將陪侍之女子帶出場等行為,均非「議 事業務」,與公務無關,並非預算法第五條所定「依法定用 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之經費,亦即非臺中縣議會預算所 編列之「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之經費,此種花費 不得以公款支應,且於顏清標、張清堂擔任臺中縣議會正、 副議長之初,前往上開酒店及酒家消費,並以上開酒店及酒 家所開立之收據報支時,曾因此為臺中縣議會會計室方面退 回,而明知在上開酒店及酒家之消費,非與議事有關之逾時 用餐,不得以「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之預算科目 報支。惟因渠等仍密集、頻繁地前往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 、酒家消費,長期下來,「坐檯費」、「打賞費」、「出場 費」及所有宴飲消費款項所費不貲,遂擬利用渠等前述之職 權,以議會之公款支付渠等在於如附表壹所示之酒店及酒家 之消費【癸○○、辛○○、丁○○庚○○乙○○、己○ ○、丑○○參與的消費時間、消費的酒店或酒家、消費次數 及於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驗收證明等情節,各 有不同,實際情形詳見附表壹所示,並以★註記】,由癸○ ○、辛○○、丁○○庚○○乙○○己○○丑○○分 別與如附表壹所示參與實際消費或驗收證明之顏清標、張清 堂、蔡文雄、癸○○、辛○○、丁○○庚○○乙○○己○○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



絡【各次消費的犯意聯絡詳見附表壹所示】,並為規避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以內容不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分次報支,藉 「業務聯繫逾時用餐」之名義,利用「議事業務-業務管理 -業務費」之科目詐取公款,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 年十二月間止,共同連續在如附表壹所示之臺中市金錢豹系 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 家、松園KTV酒店等有公關小姐陪酒之酒店、酒家,召公 關小姐坐檯陪酒、宴飲、唱歌、跳舞,意猶未盡時,更將上 述酒店公關小姐帶出場,從事其他娛樂活動,利用渠等分別 為臺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主任秘書、議長機要秘 書、副議長機要秘書、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臺中縣議會 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之身 分,在職務上有權辦理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 」預算科目之機會,並為規避會計、審計單位審核得知渠等 將酒店、酒家之消費,以公款核銷之不法情事,及政府採購 法規定每筆指定採購,金額不得逾十萬元之限制,對於在上 開酒店或由顏清標自行簽帳、或由張清堂自行簽帳、或由同 行宴飲之蔡文雄【蔡文雄有時以「張敏威」之名義簽帳】、 或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機要秘書之癸○○、擔任臺中縣議會 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之己○○、議長司機李慶堂、張憲忠【 以上二人並不知情】、副議長機要秘書辛○○等人名義代簽 帳、或由酒店現場接待之訪檯幹部【俗稱「媽媽桑」】代簽 帳之簽帳單【俗稱「紅單」】,要求各酒店總管理處會計人 員及收帳人員,於消費後第二個月的次月五日,或第三個月 的次月十日,將渠等實際消費之⑴酒菜、⑵服務小費、⑶檯 費、⑷出場費、⑸打賞公關小姐之小費或節數等費用,彙整 為每期總額約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之消費額,連同 ⑴顧客簽發之本票及⑵消費明細簽帳單,送至臺中縣議會請 款,且要求所提供報帳之統一發票,每紙面額不得逾十萬元 ,統一發票之商號應為一般飲食店或餐廳之名義,消費事項 應記載為「便餐」。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之收帳員廖秀華、 海派酒店總務經理吳國禎、假日酒店總會計陳小鈴及收帳員 張岳臣、松園KTV酒店負責人子○○及收帳員卓桂民、 兆峰、新芳玉酒家負責人子○○及收帳員曾祥益等人【以上 除子○○外,均未經起訴】,遂分別與設在臺中市○○路○ 段八號一樓之「晉啟飲料店」、臺中市○○路○段八號一樓 之「金豹餐飲店」、臺中市○○路五十號之「集資莊飲料店 」、臺中市○○路○段一五六號四樓之「慶聯飲料店」、臺 中市○○路○段六四-四號一樓之「聯膳餐廳」、臺中市○ ○路一三O號底層之「中美餐廳」、臺中市○○路一六七號



六樓之四「東海飲食店」、臺中市○○路一六七號五樓之四 之「東方飲食店」、臺中市○○路一三二號十二樓之「敏章 飲食店」、臺中市○○路十六五號「人人餐廳」及「保菖飲 食店」、「松園料理店」、「竹昇企業社」、「新芳玉餐廳 」等不詳姓名之各該飲料店、飲食店、餐廳、料理店、企業 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及顏清標、張清堂、 蔡文雄、癸○○、辛○○、丁○○庚○○乙○○、己○ ○、丑○○,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出具上述內容不實之收 據或統一發票,交給顏清標之議長室助理戊○○【現改名為 「吳莉湄」】、或張清堂之副議長室助理壬○○等辦理核銷 。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戊○○、壬○○【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即憑認上開酒店、酒家提供之消費本票及消費明細簽帳單 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癸○○己○○、辛○○等 人之簽名,確認為議長顏清標、張清堂與蔡文雄等人之消費 帳款無誤後,將上述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及收據粘貼在「臺 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正面下方之原始憑證欄內,再徵詢 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癸○○己○○、辛○○、乙○ ○等人實際用餐人員名單後,憑以製作「議事運作協調及公 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人員」名單,粘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 證用紙背面,資為請款憑證。由於臺中縣議會預算之支出, 按月受會計單位控管,故上述酒店消費之核銷,嗣後戊○○ 、壬○○仍須徵詢臺中縣議會之會計室,分期於有預算經費 可供報銷時,始將上開粘貼不實統一發票、收據及用餐名單 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提出,在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 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項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 之名義辦理核銷,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 文雄、議長顏清標之機要秘書癸○○、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 政中心主任乙○○、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己○○ 、副議長張清堂或其機要秘書辛○○、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 員庚○○、議員丁○○丑○○等人,均明知該等統一發票 或收據所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但均在上述臺中縣議會粘貼 憑證用紙之「驗收證明」欄上蓋章偽予認證後,轉送臺中縣 議會之總務及會計單位審核。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上開請款憑 證之記載內容為「便餐」,且在所載之各餐廳或飲食店用餐 ,而無法知悉上開消費係在不得以公款支付之酒店消費,致 陷於錯誤予以核章後,再轉呈知情之議長顏清標親自核准或 授權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代行核准上開臺中縣 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費用支出。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 人於核銷上開酒店消費之憑證時,均明知上述粘貼憑證用紙 所附統一發票、收據及用餐人員名冊之登載內容皆不實,且



實際消費店名與統一發票商號、消費金額與統一發票面額、 消費地點與統一發票商號地址,消費日期與統一發票日期等 ,皆完全不相同,為內容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收據,復明 知酒店或酒家女子之坐檯費及公關小姐出場費、打賞公關小 姐之小費及所有酒店或酒家的餐飲消費等皆與議會業務無關 ,依法不得核銷公款,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 渠等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主任秘書等職務,有權 自行決行或代理議長決行核銷議會會計憑證申領公款之權限 ,連續在上述登載不實之粘貼憑證用紙之「議長」欄上,蓋 用「議長顏清標(甲)」章,非法准予核銷本應自行支付之 酒店或酒家檯費、出場費、打賞小姐之小費及所有酒店或酒 家的餐飲消費,足以生損害於公款核銷之正確性。嗣後不知 情之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即憑依上開顏清標議長或其授權之 代理人核定之粘貼憑證用紙連同發票、用餐人員名單等文件 ,製作「臺中縣議會付款憑單」送至臺中縣政府財政局請求 撥款。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支付課不知情之公務員,亦憑此內 容登載不實之會計憑證,簽發以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餐廳、 商號」為受款人,以統一發票、收據金額為公庫支票之面額 ,再由戊○○、壬○○通知各酒店或酒家業務專員,前往臺 中縣政府領取公庫支票或逕行郵寄予酒店,兌付酒帳。顏清 標、張清堂等即以此等方式,分別夥同參與用餐,或嗣後代 為辦理核銷手續之蔡文雄、癸○○、辛○○、丁○○、庚○ ○、乙○○己○○丑○○等人,連續利用其職務上有權 核銷臺中縣議會經費之機會,在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 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項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 用途之名義,授意上述酒店提供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收據 ,復使戊○○、壬○○等人製作內容不實用餐人員名單,粘 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上,循會計程序辦理核銷手續 ,致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臺中縣政府財政局人員皆陷於錯 誤,如數支付渠等申領之公款,而共同連續詐取財物用以墊 付積欠之上述酒店帳款,茲詳述其犯罪情形如下: 一、金錢豹系列酒店部分:
(一)顏清標與蔡文雄、癸○○、辛○○、庚○○乙○○己○○丑○○等人,自八十八年四月五日起至八 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止,連續前往總管理處設在臺中市 ○○○路二段六十四之四號四樓之金錢豹系列酒店, 在臺中市○○路○段八號之市政店、臺中市○○路○ 段六四之四號之金山店,召集該系列酒店化名:佳麗 、陽光、亮亮、薔薇、荳荳、陳靜、蝴蝶、心蕙、汪 蕾、KK、東方、草莓、小雪、文心等公關小姐陪酒



坐檯、宴飲、唱歌、跳舞並帶出場,從事與臺中縣議 會業務無關之娛樂行為。每次消費後,或由顏清標自 行簽帳、或委由同行之蔡文雄、癸○○己○○ 慶堂、張憲忠等人代行簽帳,或委由上述金錢豹系列 各酒店現場接待之訪檯幹部邱千蕙、張念念、蘇倩如 等人代為簽帳。每隔二個月的次月五日,金錢豹酒店 總管理處之會計人員廖秀華,即彙整每期約一百五十 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之酒帳,由訪檯幹部先簽發三個 月期之遠期支票給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作為酒帳之擔 保,再由酒店總管理處之會計人員廖秀華將彙整之每 期總額約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之酒帳,送至 臺中縣議會給議長室助理戊○○辦理核銷【詳見附表 叁編號一:臺中縣議會人員於金錢豹酒店系列消費項 目及金額明細表,及附表叁編號八:顏清標於金錢豹 酒店系列消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癸○○、辛○○ 、庚○○乙○○己○○丑○○實際參與情形詳 見附表壹編號一所示】。
(二)張清堂與蔡文雄、癸○○、辛○○、庚○○乙○○己○○丑○○等人,自八十八年四月六日起至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止,連續前往金錢豹系列酒店設 在臺中市○○路一五一號之文南店、上址金山店及設 在臺中市○○路五十號之大隆店,召集該系列酒店花 名:素素、小曼、水晶、吉娜、文華、可風、童心、 加菲、林萱、紫琳、宋杰、祖兒、美玲、富富、海潮 、卡門、楊明、洪瑋、林倩、黃娟、文瑄、瑋、可 樂等公關小姐,從事陪酒坐檯、宴飲、唱歌、跳舞及 出場等與臺中縣議會業務無關之娛樂行為。每次消費 後,皆由張清堂自行簽帳、每隔二個月的次月五日, 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之會計人員廖秀華,即彙整每期 約一百萬五十元至二百萬元不等之酒帳,由訪檯幹部 先簽發三個月期之遠期支票給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作 為酒帳之擔保,再由酒店總管理處之會計人員廖秀華 將彙整之每期總額約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之 酒帳,送至臺中縣議會給副議長室助理壬○○辦理核 銷【詳見附表叁編號一:臺中縣議會人員於金錢豹酒 店系列消費明細表,及附表叁編號九:張清堂於金錢 豹酒店系列消費明細表】。癸○○、辛○○、庚○○乙○○己○○丑○○實際參與情形詳見附表壹 編號一所示】。
(三)因事前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癸○○、辛○○、



庚○○乙○○己○○丑○○等,為規避會計、 審計單位之審查得知渠等以公款報銷酒店消費,及政 府採購法每筆採購金額不得逾十萬元之規定,均知會 上開酒店會計及收帳人員,報帳時應提供每紙統一發 票之面額不得逾十萬元,統一發票之商號應為一般飲 食店或餐廳之名義,且消費事項應記載「便餐」【真 正消費項目為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及宴飲費用等】 之統一發票,交給顏清標之助理戊○○或張清堂之助 理壬○○。金錢豹酒店之收帳員廖秀華,均依渠等指 示,將上述酒帳拆成每筆消費額不逾十萬元,且隨意 以設在臺中市○○路○段八號一樓之「晉啟飲料店」 、設在臺中市○○路○段八號一樓之「金豹餐飲店」 、設在臺中市○○路五十號之「集資莊飲料店」、設 在臺中市○○路○段一五六號四樓之「慶聯飲料店」 、設在臺中市○○路○段六四-四號一樓之「聯膳餐 廳」等一般商號名義,開立品名為「便餐」等之不實 統一發票,以規避會計、審計單位之審查及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再由金錢豹酒店收帳員廖秀華,定期持上 述消費之簽單及開立之統一發票前往臺中縣議會,將 上述實際消費店名與統一發票商號、消費金額與統一 發票面額、消費地點與統一發票商號地址,消費日期 與統一發票日期等,皆完全不相同之不實統一發票, 提供給顏清標之議長室助理戊○○及張清堂之助理張 靜芳。經戊○○、壬○○憑認上開酒店提供之消費本 票及消費明細簽帳單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 國行、己○○等人之簽名,確認係顏清標、張清堂之 消費帳款無訛後,乃將酒店提出之上開統一發票,粘 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正面下方之原始憑證欄 內,再徵詢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癸○○、呂志 峰、辛○○等實際用餐人員名單後,憑以製作「議事 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人員」之名單,粘 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背面,一併資為請款憑 證。再從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管理 -業務費」項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用途之名 義,議長部分由議長機要祕書癸○○及不知情之劉淑 媚等人,副議長部分由副議長本人或其機要秘書高育 鴻,在上述內容登載不實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 「驗收證明」欄上蓋章,送不知情之臺中縣議會總務 、會計相關單位核章後,轉呈明知上開粘貼憑證事項 為不得核銷之議長顏清標核定,或受顏清標授權之副



議長張清堂、主任祕書蔡文雄等代理核定後,即由臺 中縣議會會計憑以製作付款憑單,轉臺中縣政府財政 局支付課簽發公庫支票,再由戊○○、壬○○通知金 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人員廖秀華前往領取公庫支票,兌 付上開酒帳。同時酒店總管理處亦通知訪檯幹部領回 渠等先前簽發作為擔保顏清標、張清堂酒帳之支票。 經核計顏清標等人就金錢豹酒店部分,截至八十九年 十月十八日止,向臺中縣政府申報詐取之公款高達五 百零八萬六千零五元【其中檯費二百三十四萬五千三 百十三元,出場費為一百二十萬七千三百三十元,詳 見附表叁編號一、附表叁編號八】,張清堂部分截至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止,臺中縣政府申報詐取之公 款為一千九百三十萬六千五百零九元【其中檯費四百 四十五萬四千七百二十元,出場費七百三十一萬五千 零一元,詳見附表叁編號一、附表叁編號九】。其中 癸○○部分為六百六十六萬六千八百零五元;辛○○ 部分為八十二萬零六百零八元;庚○○部分為三十五 萬九千二百六十元;乙○○部分為二十四萬四千八百 元;己○○部分為一百六十五萬二千八百六十五元; 丑○○部分為二百八十萬零七百十元【詳見附表貳】 。
二、海派系列酒店部分:
顏清標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止,夥同蔡文雄、癸○○、辛○○、丁○○庚○○己○○丑○○等【實際參與情形詳見附表壹編號二、 編號二之一】,連續多次前往有公關小姐坐檯陪酒之海 派系列酒店設在臺中市○○路○段一八三號之向上店、 設在臺中市○○路一三O號地下一樓之公益店、設在臺 中市市○○○路一O二號之惠中店;張清堂則自八十七 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夥同蔡文雄、 癸○○、辛○○、丁○○庚○○己○○丑○○等 【實際參與情形詳見附表壹編號二、編號二之一】,連 續多次前往海派系列酒店向上店等,均召集公關小姐從 事坐檯陪酒、宴飲、唱歌、跳舞,及出場等與臺中縣議 會議事公務無關之娛樂行為。每次消費後,顏清標皆委 由同行之蔡文雄,以蔡文雄之名義代為簽帳,張清堂則 自行簽帳或委由辛○○代為簽帳。並由上述海派系列各 酒店現場接待之訪檯幹部即俗稱「媽媽桑」花名「唐小 雯」之蕭淑麗、劉明珍等簽名在結帳單上,而以簽帳方 式暫欠帳款,每隔三個月的十日左右,由總管理處會算



顏清標、張清堂等消費之總金額後,由訪檯幹部先簽發 三個月期之遠期支票給海派酒店公司作為擔保。再由海 派系列酒店總務經理吳國禎不定期與蔡文雄聯繫,於臺 中縣議會有經費時,蔡文雄即通知吳國禎彙整每期臺中 縣議會同意核銷帳款前來請款。蔡文雄為規避政府採購 法及會計單位審查費用時發現係以公款報銷酒店帳款, 乃指示吳國禎提供之統一發票:酒帳應拆成每筆消費未 逾五萬元,統一發票之商號應為一般飲食店或餐廳之名 義,且消費事項應記載:「便餐」之統一發票,以規避 會計、審計單位審查。海派系列酒店之總務經理吳國禎 等人即依渠等指示,提供設在臺中市○○路一三O號底 層之「中美餐廳」、設在臺中市○○路一六七號六樓之 四「東海飲食店」、設在臺中市○○路一六七號五樓之 四之「東方飲食店」、設在臺中市○○路一三二號十二 樓之「敏章飲食店」、設在臺中市○○路十六五號「人 人餐廳」等一般商號名義,且開立之品名為「便餐」, 面額皆未逾五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連同各分店會計提 供彙整之蔡文雄、癸○○代顏清標所簽帳之本票【即酒 店消費之紅單】,送往臺中縣議會交給蔡文雄確認為其 所簽帳之本票及酒店消費總額,即轉交由副議長室助理 壬○○、主任秘書室助理等人,憑以製作內容不實之「 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人員之名單後 ,由臺中縣議會副議長室助理壬○○及不知情之主任秘 書室助理將上述統一發票、用餐人員名單等文件,在臺 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項 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用途之名義,製作臺中縣 議會粘貼憑證用紙,送請知情之丁○○、辛○○等人在 上述內容登載不實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驗收證 明」欄上蓋章,後經總務、會計相關單位核章後,再轉 呈由議長顏清標自行核定,或受顏清標授權之副議長張 清堂或主任祕書蔡文雄代行核定。顏清標、張清堂與蔡 文雄均明知上述粘貼憑證用紙所載實際消費店名與統一 發票商號、消費金額與統一發票面額、消費地點與統一 發票商號地址,消費日期與統一發票日期等,皆完全不 相同,為不實之統一發票,且「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 係聯繫逾時用餐」人員之名單,亦與實際參與用餐之名 單不符,復明知女子坐檯費及帶公關小姐出場費及宴飲 費用依法不得核銷,竟利用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副議 長、主任祕書等職務,有決行議會會計憑證申領公款權 限,非法予以核銷支應自行支付之上開酒店檯費、出場



費及宴飲費用。嗣臺中縣議會會計憑依上開顏清標等核 銷之會計憑證,製作付款憑單轉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支付 課簽發公庫支票,再由戊○○、壬○○通知海派系列酒 店總管理處會計前往領取公庫支票,兌現帳款後再由海 派系列酒店總公司人員返還訪檯幹部前所簽發,作為擔 保之支票。顏清標、張清堂即以此方式,連續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以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用餐名單,與其所 授意之部屬蔡文雄,共同製作內容不實之粘貼憑證用紙 ,作為會計憑證,持向臺中縣政府詐取財物,用以核銷 應自行負擔之海派系列酒店之檯費、出場費及宴飲費用 。計臺中縣議會人員於海派系列酒店消費有帳簿及消費 明細之部分從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到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為二百十一萬四千四百零五元【其中出場費 及坐檯費共為一百十三萬一千五百四十元,詳見附表叁 編號二】;缺少明細帳,只有帳簿之部分,從八十七年 十月間到八十九年六月間為五百零三萬二千二百零五元 【詳見附表附表叁編號二之一】,二者合計七百十四萬 六千六百十元。其中顏清標單獨消費部分為三十一萬八 千一百五十元【詳見附表叁編號八之一】,張清堂單獨 消費部分為一百二十萬七千三百九十五元【詳見附表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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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