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938號
TYDV,95,除,938,200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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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7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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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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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票面金額   │息 票 │張 數│債券號碼│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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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聯邦商業銀行 │ 壹佰萬元 │2期至6期│ 壹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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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