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74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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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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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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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羅濟勇 │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94年12月28日 │300,000元 │BCB0六四四六│ │
│1 │ │ │ │ │0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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