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000號
TYDV,95,除,1000,200612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5年催字第8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880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本票 │
├─┬────┬─────┬──────┬──────┬─────┬──────┤
│編│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1 │柯建同 │未 載│90年12月17日│未 載 │200,000元 │七五九二八0│
├─┼────┼─────┼──────┼──────┼─────┼──────┤
│2 │柯建同 │未 載│90年12月17日│未 載 │200,000元 │七五三二七九│
├─┼────┼─────┼──────┼──────┼─────┼──────┤
│3 │柯建同 │未 載│90年12月17日│未 載 │300,000元 │七五三二七七│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