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360號
TYDV,95,重訴,360,2006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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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   告 真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
      癸○○
      戊○○
      乙○○
      丁○○
      己○○
      丙○○
      辛○○
      壬○○
      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95年12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77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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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