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5年度,174號
TYDV,95,親,174,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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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親字第1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甲○○之子即甲○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即原告於民國95年07月09日上午01時48分生產之子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86年12月01日結婚,於 94年10月12日協議離婚,原告95年07月09日上午01時48分產 下一子,依醫學推斷,婦女生產胎期,最近為181日,遲則3 02天,其受胎係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推定為被告乙○ ○之婚生子,但自92年03月20日被告乙○○入監執行後,原 告並未與被告乙○○同床共宿,故原告於95年07月09日產下 之子並非受胎自被告乙○○甚明,原告爰依法提起否認之訴 等語,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 ,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推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 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 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 項及第1063條 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於86年12月01日結婚,94年10月12 日協議離婚,原告於95年07月09日上午01時48分產下一子之 事實,有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等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該 名男嬰應推定為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原告主張該名 男嬰並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而係原告與訴外人呂 永才所生之子之事實,業據提出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DNA 親子血緣關係諮詢報告單為憑,依該諮詢報告單載明 「綜合研判:送檢註明為『呂永才』與『甲○○之子』之檢 體,其相對應之各DNA 型別均無矛盾,存在血緣關係之機率 為99.9999%。」,已足認定原告甲○○於95年07月09日產下



之子與訴外人呂永才之親子關係。是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可 採信。從而,原告於生產該名男嬰出生後一年內提起本訴, 請求否認非被告乙○○之婚生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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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