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綠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839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即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393號)後, 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前開規 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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