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80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 ???設桃園市○
法定代理人?蘇敏硬?住同上
相?對?人 瑞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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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莊昆明會計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 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 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 ,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 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董事不 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 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 董事之職權。亦有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 項規定可資參照。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公司法第208條 之1規定,聲請法院選任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必限於代 表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董事或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其未指定代理人,亦不能由公司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情形 ,如該未能執行業務之董事或董事長業已指定其代理人,或 公司股東已經互推一人為代理時,自非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之一第一項所謂公司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況,並不 得聲請法院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陳朝新已於民國95 年6 月6 日死亡,不能行使職權,為使相對人之欠稅通知合 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準用第208 條之1 規定,聲請 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務等語。
三、經查,第三人陳朝新前為相對人之董事,有聲請人提出之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 份附卷可稽;且其業於95年6 月6 日死亡之事實,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足資 認定。相對人為有限公司,其董事僅有1人而無其他股東, 且該名董事陳朝新又已死亡而不能執行職務,而相對人並無 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或董事長指定之代理人,亦無法由公司 董事間互推一人代理之情形,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而聲請 人欲核發相對人所欠營業稅稅單予相對人之事實,則有聲請
人之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1 紙附卷供參,是聲請人自屬利 害關係人,其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合於公 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第20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規 定,應予准許。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 合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莊昆明會計師,本院認其應足勝任 本件臨時管理人之職責,爰依首開規定選任莊昆明會計師擔 任佳寬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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