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526號
聲 明 人 乙○○
關 係 人 劉鍾青雲
劉詠蓁
劉念慈
劉宗慈 桃園縣桃
相 對 人 甲○○亡)生前最
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龜山鄉○○路208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4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而為限定繼承之聲明;又於繼承人依上揭規定呈報法院聲 明為限定繼承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又公示催告之公告, 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 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此觀民法 第1154條第1 項、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542 條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乙○○為被繼承人甲○○之子, 緣被繼承人甲○○於95年11月28日死亡,聲明人對被繼承人 生前有無負債或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均無法詳細得知 ,茲依前開法文規定,開具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等語。三、經核聲明人限定繼承之聲明,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陳報債權 之公告,並限期命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 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