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7418號
TYDV,95,票,17418,2006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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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741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富綜合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瑞富綜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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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富綜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