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2741號
TYDV,95,拍,2741,200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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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7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分局長  蘇敏硬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 月28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第三人楊慶順與山大開發有限公司欠繳稅款之擔 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10,000 元之抵押 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對聲請人欠繳稅款共903,469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同意書、欠稅明細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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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5年度拍字第2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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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桃園縣│大園鄉 │埔心 │埔心 │一三八五 │建│ │ │壹仟壹佰陸拾│15/360 │ │
│0│ │ │ │ │ │ │ │ │捌 │ │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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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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