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5年度,17號
TYDV,95,國,17,2006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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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7號
抗  告  人 辛○○
相  對  人 台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楊兩傳
相  對  人 戊○○
       己○○
       內政部警政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庚○○
       丁○○
       丙○○
       壬○○○
       癸○○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5年度國字第17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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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