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甲○○(即東日大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日大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 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 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 個月為限,則清 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 個月。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2 月15日呈報就任為東 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因清算事務繁鎖無法 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2 月15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 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58號卷宗核閱屬實 ,今聲請人以清算事務繁鎖,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 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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