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54212號
TYDV,95,促,54212,2006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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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4212號
債 權 人 益利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對債務人甲○○之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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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利達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達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