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2978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徐健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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