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曄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15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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