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34號
TYDV,94,訴,234,2006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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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曄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15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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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曄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