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七五號
原 告 美商.紐約時代雜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訴
字第五八七三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訴字第五八七三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二十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送達原告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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