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RYANY印
25歲民
原居留地址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RYANY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MARYANY 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居無定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9 月2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文巧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