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4030號
TYDM,95,聲,4030,200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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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
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壹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 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定有明文;又按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PUMA」之商標圖樣, 係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彪馬公 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聲請核准在案之商標,指定使用於 衣服、運動裝、休閒裝、運動訓練裝等同一類之商品,仍於 專用期間(民國86年8 月1 日至96年1 月31日)內,竟基於 販賣仿冒商品之故意,於94年4 月下旬某日,在桃園縣中壢 市○○路新明夜市擺設攤位處,向前來推銷之姓名年籍不詳 成年女子,購入印繡有「PUMA」字樣圖樣之仿冒前開註冊商 標之上衣,並連續在上開攤位處,以每件新台幣190 元之價 格陳列販售多次,嗣於94年5 月11日晚上9 時30分許,在前 開攤位販售時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仿冒前開註冊商標之上 衣10件,始悉上情。被告業經為緩起訴處分處分期滿確定在 案,扣案之仿冒商品上衣10件,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三、經查,前開被告甲○○所涉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7 月7 日以94年度偵字第 10045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於95年8 月2 日期 滿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佐。是扣案之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10件,均 屬於被告所有,且為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本院經核與前 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弘樺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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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