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3943號
TYDM,95,聲,3943,200612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43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即 被 告
具 保 人 賴武超
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執聲沒字第五一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賴武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 元,由具保人賴武超繳納後,准予交保候傳。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 執行,聲請將具保人賴武超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送達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 送達具保人賴武超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 各一份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 裁定沒入具保人賴武超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