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88年度,3747號
TPAA,88,判,3747,199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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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七四七號
  原   告 新潮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
右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台八七
訴字第四五三四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係錄影節目帶發行業,被告行政院新聞局派員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台北市○○路○段五十一號光華商場樓下四十七號攤位「笙鼎電腦光碟」查獲其發行之影音光碟節目「瑪麗的獵獲物」、「天使的抉擇」等片與被告核准內容不符,且已逾越限制級尺度,被告以其行為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以八十六年十月八日維廣四字第一四○六六號函處原告罰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原告不服,向行政院新聞局提起訴願,復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案原處分以「發行與本局核准內容不符之影音光碟節目」而為罰鍰之處分,又訴願及再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之請求無非以「...訴願人卻未依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及長度發行...」。惟查:關於系爭節目長度部分:「瑪麗的獵物」、「天使的抉擇」係原告自日本合法取得發行權之作品,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查核准之長度分別為八十八分及七十五分。據查,原告所發行之系爭節目長度應為「八十九分及七十分」。詳言之,即包含整個節目實際內容八十八分及六十九分,片頭為原告之商業廣告一分鐘,故發行長度為八十九分及七十分。被告查獲之系爭節目長度卻為「九十三分二十二秒及七十一分」,實令原告不解。特此另檢附原告原發行之系爭節目帶,以資參照。二、原決定機關徒以時間長度任意為「顯見系爭違法節目內容與本局審查核准內容不符」之臆測,有欠公允!遽為駁回訴願及再訴願,實難令原告折服!關於系爭節目內容部分:查原告發行之系爭節目內容皆為「核准內容」,僅於片頭串加「NFM新潮館」、「敬告啟事」、「新潮館電話及傳真」等單純商業廣告。且原告並未變更節目內容。懇請鈞院審酌,以維原告權益。三、按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廣播電法第二十五條應經新聞局審定之規定,此觀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至明。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惟查被告不論違反情節重大與否,對原告皆選科最高額三萬元罰鍰,容有違行政法上比例原則。又徵諸法律雖規定行政機關處分時有其裁量權,但裁量權之行使亦應符合法律目的,不得濫用。否則有違裁量權之行使。末按行政處分必須依據正確事實及法規,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准予發行之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法,廣播電法施行細則及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等,經審查核准並發予證明書後始得發行之。揆諸上開相關規定,發行是否與核准內容相符,即應比照「核准內容」是否相符。而非徒以時間計算或就查扣之節目帶內容重新審查,而為相反之認定。遽為原告不利之處分;查系爭節目「瑪麗的



獵物」、「天使的抉擇」兩者所發行之內容並非「與核准內容不符」。本案被告並未據此就查扣之節目帶內容詳加調查,原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機關復對本案之事實認識未清,徒以時間長度片段內容任意為「系爭違法節目內容與本局審查核准內容不符」之臆測,已嚴重侵害原告之權益。四、本案業經訴願及再訴願均遭駁回,其所持理由均指稱原告所發行之系爭節目「瑪麗的獵物」、「天使的抉擇」其發行長度為「九十三分二十二秒及七十一分」,足證系爭節目內容與該局審查核准內容不符,遂駁回其訴願與再訴願,且認定原處分與原決定均應與維持。但據查,原告所發行之系爭節目含商業廣告一分鐘,其發行總長度為八十九分及七十分。此尚有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所核發之日本原產地證明,以資佐證。其內容標示有日本原產節目時間長度,系爭節目「瑪麗的獵物」、「天使的抉擇」其原產長度是為「八十八分及七十一分」。被告查獲之系爭節目長度竟為「九十三分二十二秒及七十一分」,實令原告不解。五、綜上述理由,本案被告並未盡其調查事實之能事,率為罰鍰之處分,顯有違誤,原訴願及再訴願決定亦未詳加審究,復予維持,均難令原告折服。請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廣播電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廣播電法第二十五條應經新聞局審查之規定,為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復規定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第四十條第一項復規定,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標籤供家用者為白色,供播映者為黃色。違反上揭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為廣播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明定。二、原告稱:⑴原告發行之系爭節目內容皆為「核准內容」,僅於片頭串加「NFM新潮館」、「敬告啟事」、「新潮館電話及傳真」等一分鐘商業廣告,原告並未變更節目內容。⑵被告查獲之系爭節目長度竟比日本原產節目長度長,實令人不解。⑶被告不論違反情節重大與否,皆處最高罰鍰,有違行政法上比例原則,又法律雖規定行政機關處分時有其裁量權,但裁量權之行使應符合法律目的不得濫用,否則有違裁量權之行使,是原處分顯有違誤云云。惟查:㈠原告發行與核准內容不符之影音光碟節目,經被告派員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台北市○○路○段五十一號光華商場樓下四七攤位「笙鼎電腦光碟」查獲,有當場查扣之影音光碟節目「瑪麗的獵獲物」、「天使的抉擇」等共計貳片,並經該行號在場負責人於查扣單上認簽不諱,違法事實明確。㈡查本案系爭影音光碟節目「瑪麗的獵獲物」、「天使的抉擇」等貳片,雖係經被告審查核准發行之影片,惟原告未依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及長度發行,其竟發行內容有性行為過程具體描述、口交等猥褻鏡頭。查此等情節已逾越限制級規範,應予以刪剪或禁演。又系爭節目經被告審查核准之長度分別為八十八分及七十五分,然被告查獲之系爭節目長度卻為九十三分二十二秒及七十一分(參原),顯見系爭違法節目內容與被告



審查核准內容不符,足證原告將未經被告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予以違法發行,違反廣播電法甚明。㈢至原告稱系爭節目內容皆為「核准內容」,僅於片頭串加一分鐘商業廣告,原告並未變更節目內容一節。查系爭節目姑不論多出之時間為廣告或不足核准長度,原告於送審時並未作此保留,且系爭影片資料亦未有此註記。而系爭違法節目實際長度與被告審查核准之長度不符,且內容逾越限制級尺度,顯見原告違法發行錄影節目,殆無疑義,所訴顯不足採。㈣另原告指稱本件裁處最高罰鍰,有違比例原則,且有濫權之虞部分。查原告違反廣播電法已非初犯(參附件),仍漠法律而明知故犯。被告審酌原告屢犯之情形及本件違法事實,依職權按廣播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於法定裁量範圍內予以行政裁量,裁處原告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之罰鍰。被告所為行政處分適當及適法,誠無原告所言有違比例原則及濫權之虞。特此陳明。三、綜右所述,原告發行違法錄影節目,其行為顯已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核處,於認事用法上應無違誤。原告所持理由係規避責任之詞,冀邀免,顯不足採。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廣播電法第二十五條應經新聞局審定之規定,為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復規定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第四十條第一項復規定,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標籤供家用者為白色,供播映者為黃色。違反上揭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為廣播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明定。本件原告係錄影節目帶發行業,被告派員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台北市○○路○段五十一號光華商場樓下四十七號攤位「笙鼎電腦光碟」查獲其發行之影音光碟節目「瑪麗的獵獲物」、「天使的抉擇」等片,與被告核准之內容不符,且已逾越限制級尺度,被告以其行為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處原告罰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⑴原告發行之系爭節目內容皆為「核准內容」,僅於片頭串加「NFM新潮館」、「敬告啟事」、「新潮館電話及傳真」等一分鐘商業廣告,原告並未變更節目內容。⑵被告查獲之系爭節目長度竟比日本原產節目長度長,實令人不解。⑶被告不論違反情節重大與否,皆處最高罰鍰,有違行政法上比例原則,又法律雖規定行政機關處分時有其裁量權,但裁量權之行使應符合法律目的不得濫用,否則有違裁量權之行使。是原處分顯有違誤云云。惟查:㈠原告發行與核准內容不符之影音光碟節目,經被告派員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台北市○○路○段五十一號光華商場樓下四七攤位「笙鼎電腦光碟」查獲,有當場查扣之影音光碟節目「瑪麗的獵獲物」、「天使的抉擇」等共計貳片,並經該行號在場負責人於查扣單上認簽不諱,復制有查扣物品清單、事業資料查詢表、錄影帶影片資



料查詢表等件附原處分可稽,違法事實極為明確。至於原告事後提出之光碟片,既非在現場查扣之物,自不足採信。㈡查本案系爭影音光碟節目「瑪麗的獵獲物」、「天使的抉擇」等貳片,雖係經被告審查核准發行之影片,惟原告未依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及長度發行,其竟發行內容有性行為過程具體描述、口交等猥褻鏡頭。查此等情節已逾越限制級規範,應予以刪剪或禁演。又系爭節目經被告審查核准之長度分別為八十八分及七十五分,然被告查獲之系爭節目長度卻為九十三分二十二秒及七十一分(參原),顯見系爭違法節目內容與被告審查核准內容不符,足證原告將未經被告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予以違法發行,違反廣播電法甚明。㈢至原告稱系爭節目內容皆為「核准內容」,僅於片頭串加一分鐘商業廣告,原告並未變更節目內容一節。查系爭節目姑不論多出之時間為廣告或不足核准長度,原告於送審時並未作此保留,且系爭影片資料亦未有此註記。而系爭違法節目實際長度與被告審查核准之長度不符,且內容逾越限制級尺度,顯見原告違法發行錄影節目,殆無疑義,所訴顯不足採。㈣另原告指稱本件裁處最高罰鍰,有違比例原則,且有濫權之虞部分。查原告違反廣播電法已非初犯,仍漠法律而明知故犯。被告審酌原告屢犯之情形及本件違法事實,依職權按廣播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於法定裁量範圍內予以行政裁量,裁處原告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之罰鍰。被告所為行政處分適當及適法,誠無原告所言有違比例原則及濫權之虞。綜上所述,原告發行違法錄影節目,其行為顯已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核處,認事用法應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鍾 曜 唐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賀 瑞 鸞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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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潮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