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706號
TYDM,95,易,706,200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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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培宏
被   告 甲○○ 冒名李書
上列被告因賭博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457
號、877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培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賭博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 萬元,由具保人周培宏繳納後 ,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具保人經通 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有送達回證3 紙及原 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三峽分局95年11月3 日北縣警峽刑字第0950029281號函、法 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 紙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 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周培宏所繳納之 保證金2 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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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