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BOU 丙○○ST-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福 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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