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富成包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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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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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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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固志企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4年9月5日 │ 24,150元 │AG0000000 │ │
│ │司莊文翰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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