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631號
SCDV,95,訴,631,200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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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丙○○
訴訟代理 人 甲○○
被    告 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
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0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5月19 日 ,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 ,借款新臺幣(下同)3百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5月19日起 至96年5月19日止,約定以1個月為1期,共分24期,按期平 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3.55 ( 目前合計為百分之7.093)機動計付,並於每年1月、4月、7 月及10月之21日,依原告銀行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 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倘逾期償付本息時或經票 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約定利率 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 被告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於95年8月11日經票據交換所公 告拒絕往來,是依約定書之約定,被告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125萬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告,仍未獲置理,而被告 丁○○乙○○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 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 證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放款交 易利息明細表、華僑銀行存放款牌告利率變動記錄表各乙份 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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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