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2479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清祥即恆安堂中醫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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