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2479號
SCDV,95,促,22479,20061226,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247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清祥恆安堂中醫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