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己○○
戊○○
乙○○○
甲○○
丙○○
2樓
庚○○
丁○○
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
被 告 滿庭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
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