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17號
PCDV,95,重訴,117,200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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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己○○
      戊○○
      乙○○○
      甲○○
      丙○○
           2樓
      庚○○
      丁○○
           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
被   告 滿庭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
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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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