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587號
PCDV,95,聲,2587,200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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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柏室科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鼎易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執 行該假扣押事件而已,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執全 字第4951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說明,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 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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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易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室科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