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533號
聲 請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國明即明和鑄造工廠、乙○○裁定就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國明即明和鑄造工廠、乙○○ 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更名)戶籍 謄本到院,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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