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20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通 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1 、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 票即付,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2 、本件發票人為「乙○ ○」,並非「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 「乙○○」,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收受該 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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