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戊○○○
關 係 人 劼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所有權人乙○及戊○○○分別 於民國80年5 月17日及民國81年7 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 為債務人劼慶工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及 2,500,000 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 負債7,654,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其他特 約事項、變更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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