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91號
原 告 丙○○
乙○○
甲○○
上列三人共同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三人共同之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陳宏雯律師
被 告 喬聯電子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22巷2號2樓
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喬聯電子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縣汐止市○ ○街22巷2 號2 號,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可稽,依民事訴 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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