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5年度,2390號
PCDV,95,催,2390,200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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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億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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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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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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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皓食品股│台灣中小企│95年6月30日 │30,45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五股│ │ │ │ │
│ │鄭得興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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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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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