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86945號
PCDV,95,促,86945,200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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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86945號
債 權 人 七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大有巴士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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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七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