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原 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原 告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原 告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上 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 列三人共 同複 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乙○○ 住臺北市被 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被 告 戊○○ 住臺北市 癸○○ 住臺北縣 庚○○ 住臺北縣 寅○○ 住同上 壬○○ 住臺北市上 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賴文智律師 楊志文律師被 告 鷹奇國際數位影位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卯○○ 住同上被 告 力嘉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丑○○ 住同上被 告 經緯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被 告 甲○○ 住臺北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