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453號
PCDM,95,附民,453,200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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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即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丙○○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朱敏賢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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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