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86號
SCDV,106,司促,4186,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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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呂智成即呂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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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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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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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96,120元(其中計 │106年4月22日 │15  │---------------------- │
│ │息本金589,355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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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6,032元(其中計息本│94年12月29日 │7.5  │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清│
│ │金53,895元)    │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
│ │          │       │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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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