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76號
SCDV,106,司促,4176,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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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建良

債 務 人 范竣維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柒拾萬柒仟壹
  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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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3,000,000元 │106年5月11日 │3.49 │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7,000,000元 │106年5月11日 │3.49 │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3 │926,788元  │106年5月11日 │3.67 │自民國106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4 │2,780,358元 │106年5月11日 │3.67 │自民國106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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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