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71號
SCDV,106,司促,4171,2017061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林佑倫
債 務 人 黃碧珠即林仙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正倫即林仙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玉萍即林仙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佑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壹拾萬零參佰捌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佑
  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黃碧珠林仙明
  繼承人、林正倫即林仙明之繼承人林玉萍林仙明之繼承
  人於繼承林仙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4,568,295元   │105.12.24     │1.74 │自民國106年1月25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2,532,085元   │105.12.24     │1.62 │自民國106年1月25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